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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刀下留人”案:重审何时是尽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6:31 中国《新闻周刊》

  本案何以在重审怪圈中反复循环?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管理体制的缺失?

  本刊记者/文晔

  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刀下留人,何时是尽头?陈国清等人就带着这个疑问,心惊胆颤过了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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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审循环如何结束?

  本案无疑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接受采访的专家都不无遗憾地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因此尽管出现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也不能说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傅宽芝认为,如果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办案,这种怪现象根本就不会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对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实后径直改判。就本案而言,河北省高院完全可以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历次二审中,行使依法调查权力,如果能查清就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查不清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疑罪从无’宣判疑犯无罪。”在傅宽芝看来,二审法院如果主动一点,这场循环其实早就可以终结。

  二审法院为什么一直不终结此案?使此案在10年间一直处于“死机”状态,“上下级法院之间谁都不愿承担改判的后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回答了这个值得回味,却又被回避的问题。

  二审法院只有两个选择: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但是,如果是后一种选择,就可能意味着一场风波。

  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而言,上级的改判,不仅仅意味着自己的判决错了,而且“错案追究制”还要求法官对错案负责。

  “错案追究制度把案件与利益拴在了一起,当事人希望胜诉,法官希望不要改判,导致法官产生案件要错就错到底的不正常思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说。

  傅宽芝认为,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关键是要在执行中分清法官的主客观过错。如果法官在客观上有徇私枉法行为,则应该处理。对于因贪赃枉法,循私舞弊,不负责任导致错案发生的,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而对于仅是认识问题产生的错误,则应另当别论。

  法院判决为何难纠错?

  此外,上级法院要想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有风险,因为疑点太多,万一将来查出真凶,终审法院首当其冲,由此看来,只有发回重审最稳妥。”一位法官就本案评价说。

  4次重审,承德中院始终如一,1996年,1997年,1998年,2000年分别做出的四次一审判决书如出一辙。承德中院作为一个下级法院,为何在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自己又无法补充的情况下,做出相同的死刑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秉志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阐述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他们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质疑时,不能强制下级法院回应和调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实际上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上,通过审理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出来的案件,即使是错案,也几乎是铁案。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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