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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家族腐败需重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10:54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5月9日电(张晓晶、贾富彬、宋蕊)从近年来落马的官员来看,“家族腐败”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关注。有的官员当权,妻儿帮助受贿,形成亲属窝案,最终一家人全部受到法律严惩。然而,与家庭共同受贿相比,当前一些腐败官员往往采取“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方式将黑钱洗白,其犯罪行为更容易掩人耳目,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原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局长吴廷久前不久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被泰安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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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此案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吴廷久利用当局长的便利,让儿子名正言顺地捞钱。吴廷久只有一个独生子,对他寄予很高的期望。其子吴某原在烟台海事局从事财务工作,1998年因参与挪用公款犯罪被捕,后因积极退赔被判处缓刑。1999年10月,吴廷久为给儿子退赃,一次向一位下属公司经理张某某索要10万元。

  吴某犯罪后被原单位除名,为让儿子同样过上比常人优越的生活,吴廷久同意并帮助儿子从事经营活动。与一般的经商者需要“白手起家”不同,有一个正当权的爸爸,吴某轻而易举地在商海上“平地起高楼”。吴廷久安排一个下属单位经理张某某对儿子多多“扶持”,在他的授意下,张某某突破一次只能从局里借款一二百万元的常规,从结算中心办理了一张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吴某个人成立的公司使用。就这样,吴某用大笔公款做生意,利息还要由这家下属单位承担。吴某既没有资金,又不懂经营,公司从成立到注销就做了两笔业务,实际上,吴廷久是吴某用来盈利的唯一资本。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董以志接受采访时说,当前查处的官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子女从事经商活动。有的领导干部为给子女经商筹钱,挪用公款,触犯刑法,最终落马。除了直接为子女经商提供资金支持以外,贪官们另一种权力变现的方法是,利用职权授意需要“报恩”的个人或单位,“照顾”儿子的公司或者直接在背后参与经营;儿子则可以打着老子的旗号,利用老子的职务影响,“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有的老子刚刚给别人批了一个项目,儿子随后就去揽工程。以老子的权力做后盾,许多官员的子女从事着一本万利的生意,在建筑、房地产、工程招投标等热门领域总是战无不胜。

  “老子为儿子撑腰,儿子为老子捞钱”,这种合作模式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官员中屡见不鲜。一些干部以儿子公司作为受贿的“遮羞布”,一旦案发,则大言不惭地推托说,“儿子办公司是他的权利,儿子的事情我不知道。”山东省检察院有资深检察官对记者说,实际上,儿子办公司只是个“道具”而已,老子才是真正的后台老板。已受到法律严惩的原山东省供销社主任矫智仁在任莱州市委书记期间,挪用公款为儿子注册成立了一家建筑装饰消防工程公司,在他分管的城市建设领域,不仅大发横财,而且成为参与矫智仁索贿受贿犯罪活动的幌子。据检察人员介绍,矫智仁之子成立公司之初,大家都来祝贺,仅贺礼就收了十几万,为支持他办公司,一些单位和个人送来空调、电脑、办公用品等。这当然不是因为矫智仁的儿子特别有人缘,而是因为其父大权在握。矫智仁案发后对办案人员说:“他(其子)懂什么经营,没有我,一分钱也挣不到。”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兼任经济实体职务,干部子女不准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在许多地方,这一规定形同虚设。董以志认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干部及其子女经商的危害性,有些官员就是因为支持、放纵子女经商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中央规定干部及其子女不得经商,是对他们的爱护。从目前情况看,这一规定操作起来还有一定难度。例如,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经商,但他们可以操纵子女亲属经商,对于干部子女合法的经商行为法律上也很难制止。当前,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健全监督机制,使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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