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消费法律意识势在必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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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3:25 新京报 | |||||||||
视点 据5月30日《新京报》报道,著名笑星潘长江近日聘请了终身法律顾问。向终身法律顾问发了聘书后,潘长江对在场人说:“谁要是想整事,找我律师去。”西方电影中“有事请找我的律师”这句台词,往往给中国观众留下深刻印象。“有事请找我的律师”其实折射了西方人享受法律服务的消费意识。电影《秋菊打官司》的主人公秋菊为了“讨个说法”,
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特殊“公共产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应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公民”这个法律概念的经济学涵义是“纳税人”,而“纳税人”的经济学潜台词是“法律的消费者”。因此,“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 要让我国公民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变被动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的、积极的用法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我之见,法律不同于被高度抽象化乃至神秘化的宗教信条,它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实现由“纸面上的法”向“生活中的法”的变迁。 强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法律消费群体高质量、高效率提供服务的“服务”意识,维护公民权益的“维权”意识,以及树立立法质量至上和司法“公正与效率”兼容的观念,遏制立法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立法腐败会滋生“劣法”乃至“恶法”,这不仅是对立法信用的戕害,也是对广大法律消费者享受公平、正义和善的“良法”的“正当立法权益”的侵犯。 推动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方面的中介力量。在典型的法治社会中,律师是法律服务不可缺席的主角,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 与强化公民法律消费意识同等重要的是,应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购买力。实践证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就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费保障机制,就是供弱势群体享用的“免费的午餐”。 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为标准的良好的立法服务,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享受以“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斗争”为主旨的律师服务。□刘武俊(北京学者)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