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和上市公司诚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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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17:14 外滩画报 | |||||||||
外滩记者 张国珍/报道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中国股民耳熟能详的一个笼统提示。那么,中国的股民,入市究竟面临了什么样 的风险? 国际局势、国内经济政策、行业变化、公司的商业风险,是股东应当承担的正常的投
在过去,两种风险往往被混为一谈。如果一个普通股民经历了证券诈骗的事件遭受重大损失,只好自认倒霉,早被提 示过“股市有风险”。但时至最近,随着证券违规违法案件和股东因此受伤事件屡禁不止,尤其是在美国上市的网易、中国人 寿因被指控信息披露不实而先后涉讼,美国股民状告上市公司要求巨额赔偿的事件深入人心,中国股民才得以踏上通过法律手 段向侵权方索偿真金白银的漫漫征途。 从2000年至今,中国已经出了不少“通知”、“规定”,有几百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或者等待立案或者等待诉讼 ,但迄今尚未有股东获得实质性赔偿。 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尚欠成熟,但立法机关和行政监管机构不遗余力通过立法规范证券市场, 先后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建立完善 证券市场行为规范,维护证券行业的诚信制度。在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先后引入了上市公司累计投票制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有利益冲突的股东表决回避制、独立董事制、券商保荐制等各项制度。 将以上的规定用于银广夏案例后发现,银广夏市公司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60万元,与虚假陈述负直接责任的自然 人受刑法处罚,但一审判刑最高的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损失是,银广夏虚构利润的真相披露后 ,15个跌停导致的80亿元的市值灰飞烟灭,市场诚信被空前质疑。如此不相称的法律惩罚,能否给有利可图的做假行为以 吓阻? 从经济学的角度,收益和风险、投入与回报是成正比的,要限制消除违规违法行为,必然要通过增加违规者的经济成 本来实现。事前审核,加强监管,以期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当然还须加强,但仅仅依赖事前审核,而无相应的事后惩罚机制 ,整个监管成本会过高。因此引进小股东民事赔偿制度并配以相应的实施途径,是成熟证券市场公认的增加违规成本、减少监 管成本的良策。 但是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却迟迟未能有效实施。且不提2000年9月24日最高院暂不受理因内幕交易、欺诈 、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是否有剥夺公民诉讼权利之嫌,2003年发布的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 相较2002年的“通知”虽有很大的完善,但还是为法院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原告如需告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上市公 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是管辖法院。法院在平衡各方利益时,需要顶住多大的压力才能不动用自由裁量权倾斜于其他的利益需求 呢? 在今天的中国证券市场,小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已然成为证券监管手段的最短的短板。如果中国的上市公司、发起人 、控股股东、公司高管、相关中介机构尚未将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视为悬在头顶的剑,其诚信义务的真正落实,似乎还有很长 一段路要走。 江苏琼花2004年6月25日上市交易,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委托理财和担保事项,系重大遗漏型的虚假陈述。媒体 揭露后,深交所应对迅速,立即查证,7月9日,江苏琼花按深交所要求刊出了《关于国债投资情况的公告》,更正了虚假陈 述,同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15日江苏琼花收到江苏证监局立案稽查通知。公司 上市首日最高价为21.85元,7月9日,收盘价为12.43元,当日跌辐为6.75%。一旦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 处罚决定,江苏琼花不可避免面临民事赔偿。 江苏琼花案相较其他案件,股民处于一个较为有利的诉讼地位。深交所反应迅速,及时要求江苏琼花作出虚假陈述的 更正公告,为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打下良好的事实认定基础,从目前信息来看,尚无错综复杂的其他利益方与小股民争夺受 偿资源,公司资金刚刚募集,有充分的赔偿基础。希望江苏琼华案件的审理能真正体现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法规的立法精神。 法律背景 2000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由于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太差,而且法院在处理证券纠纷方面经验不足, 作出了暂时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 规定”)。 但是,最新的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至今出台,2000年9月24日的通知依旧有效。 2003年至今,有几百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或者等待立案或者等待诉讼,但迄今尚未有股东获得实质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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