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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陪审制:中国司法领域渐开公民参与之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0:32 中国《新闻周刊》

  在10个省市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今年10月向全国推广于去年下半年出台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此前不久,全国人大刚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法案。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在司法领域正试图逐步打开公民参与之门。

  “两高”同时发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检察机关独创的一项新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文盛堂介绍说,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选任。

  人民监督员主要对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而创设这项制度的本意,是为了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在今年8月,正在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湖北省检察院首次启动了该项制度,原因是一名涉嫌受贿而被逮捕的原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不服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当他提出申辩后,5名人民监督员对此进行了评议,结果是维持了检察机关原有的逮捕决定。

  尽管并未改变结果,文盛堂还是认为这些作为意义重大,他说:“这体现了打击腐败和保护人权的平衡。”

  在试点进行顺利的四川省,该省人大已经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作出了专门的决议。来自该省检察机关的一组数据表明,截至4月30日,在接受人民监督员评议的214起案件中,有22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其中15件的意见。

  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已经实行多年。这项源自于前苏联的司法制度规定,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担任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新中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在法律中对此项制度做出规定。但是尽管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则习惯性地指定“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士长期担任人民陪审员,从而使此项制度流于形式。

  在天津一家法院担任了44年人民陪审员的卢志新,原先从事医务工作,1960年因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案件,随后不久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一直至今。卢志新告诉记者,他所在的法院最鼎盛时有40多名陪审员,但到上世纪80年代之后只剩下10多人。近些年来,许多人因为没时间、报酬少根本不愿意担任陪审员。

  相关数字表明,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41.5%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有一些基层法院,则长期不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表明,试图改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努力开始于四年前,但是该法案的草案当时却并没有能够通过人大的审议。原因是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和“任职条件”不够明确。

  而此次改革后的新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做出了一些调整,它规定担任陪审员可以是个人提出申请,而非过去那样必须由单位推荐。但它要求陪审员的人选必须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让公民有序参与司法

  外界普遍认为,“两高”在公民参与司法方面的系列动作,一方面是涉及到司法公开的大背景,另一个迫切的因素则是为了回应近年来愈发强烈的民意要求。就在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前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还在一次会议上敦促中国各级法院应该“敞开立案之门,敞开庭审之门,敞开裁判之门,敞开执行之门。”

  作为“正义的守护神”,近年来法官却受到越来越多的不信任。中国官方于今年初进行的一项有关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民意调查中,38.53%的受访者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问题“比较严重”,排名仅次于第一位的建筑工程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何兵表示,“社会弱势群体和失地农民在寻求解决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司法外途径而非司法本身,即便进入法庭也对法官抱有一定的不信任感”;但另一方面,实际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普通人试图通过网络和其他途径发表对那些感兴趣的案件的看法,即使这些案件与他们本人并无直接联系。

  在近年来发生的“宝马案”、“刘涌案”等著名案例中,这种倾向表现得尤为明显。

  来自民间的表达意愿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也有不少人开始担忧这种强大的民意表达是否足够理性。采取一种方式能够让普通人参与审判,而不是出现情绪激动的“人民公审”,这样,一种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而改革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创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该是为此所作出的努力。

  以参与推动革新

  65岁的卢志新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出台之后,一度担心自己会失去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在新规定中,陪审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而卢则未达到这个标准。显然,决策者考量到人民陪审员要参与从审理到量刑的整个环节,在审判中具备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将很难胜任这项任务。

  但来自法学界的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这样从学历和身份对陪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只能降低陪审制度的广泛性。他们还举例说,在英美所实行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任何的法学知识,陪审团的成员只是随机抽取来组成一个临时团体,在封闭的环境中对所审理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在判定无罪或有罪之后,才将案件交给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去决定量刑问题。

  尽管对制度革新所选择的路径存在种种不同意见,但是毫无疑问,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则是改革的一致取向。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何兵则更看重在参与的实践中推动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这位曾经担任一家法院陪审员的法学专家以亲身经历来说明公民在司法参与中的重要性。“陪审制度将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开,并可以在个案中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何兵还分析,陪审制的变化,可能引发司法审判过程中诸多规则发生变化:法庭至少要在“准备程序”、“司法援助”、“证据原则”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否则将难以适应调整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也同样谈到了公民参与对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他说创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是检察机关试图在体系外寻求一种监督的力量,如果说检察机关是司法系统内的监督者,那么“这个监督者也需要监督者”。

  但周其华同时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奏效,重点要看两点,一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是否科学公正,二是监督意见是否真正成为一种刚性的制约。如果监督员在选任上受制于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只是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参考,那么人民监督员制度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原来设想的作用。

  实际上,“公民参与”的观念已经越来越被中国司法界所认同和首肯,但是要真正实现这个理念,显然并不简单。从这个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大通过陪审员制度改革决定之后,称其是“司法改革的新起点”则变得不难理解。本刊记者/ 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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