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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产权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1:54 外滩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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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飞(北京)

  据媒体报道,河南洛阳龙门石窟既承受着风化、水蚀等自然危害的困捆扰,还遭受到人为破坏力量的侵蚀,这种力量 来自于当地政府“开发大于保护”的政策思路。

  我认为,对于像龙门石窟此类的文化遗产资源,保护永远高于开发,这是由文化遗产
资源的产权所决定的。

  在制度经济学与产权经济学的视野中,稀缺资源的产权分为私人或私有产权与公有或共有产权两大类。私人或私有产 权关注的是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公有或共有产权则更关注资源的完整性、公平配置等非经济问题。

  龙门石窟作为特殊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其产权性质只能属于公有或共有产权之列——这就决定了作 为产权主体的全体公众不能以经济性的目的压倒保护资源完整性的责任。“在这个世界上有许许多多的壮丽奇迹,保护好它们 、将其传给子孙后代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言)

  对于龙门石窟,首先必须保护,其次才能考虑开发;如果二者出现矛盾冲突,开发必须让位于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公有产权的产权主体往往被“虚置”。由于公共资源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公众,而高度分散的社会公 众根本无法切实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文化资产这种公共资源的产权结构在现实中发生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而且这种 分离已经得到了政府政策的默认。

  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并无不可,但是,这种产权结构的变化万万不可缺少外部刚性规则的约束,否则 ,拥有经营管理权的“代理人”就可能将公共资源轻率处置,而毫不顾及公共资源真正所有者(公众)的利益所在。

  对于龙门石窟,当务之急不是讨论开发和保护孰轻孰重,而是应该立即加强对各个“代理人”的外部制度约束,彻底 扭转他们“开发高于保护”的政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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