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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孝立法的几个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1:54 外滩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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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江西)

  日前,成都的李宗发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提案,希望能为“孝”立法。笔者认为,为孝立法,应当慎重,且 须考虑下面几个前提。

  首先,孝不仅是个道德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个法律问题。事实上,我国《婚姻法
》、《收养法》、《继承法》、 《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已有相关的规范,如李律师提出的“父母年满60岁或病、残,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负全部赡 养义务”等,其实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

  其次,法律要规制的是相对严重的不孝行为,这是为孝立法的的可行性前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法律只能规 制不孝行为,而不能规制不孝的思想;二是这种不孝行为必须是相对严重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人们所能容忍的最高限度,危及 到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才有必要介入进行调整。而日前南京一位老人曾经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的条款,这是一种法 律万能的思想,不足为取。

  最后,政府在维护孝的美德时,手段要节制,要避免公权力过多干涉家庭内部事务,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为 孝立法的底线。在刑法中,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而李律师的提案所主张的“对谩骂父母两次以上或殴打、冻饿、凌辱父母者,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孝敬、赡养父 母风气不好的,街道办事处等的基层领导干部不得连任、晋升或平调”等意见,极易造成政府事无巨细,处处介入家庭内部事 务,很可能就会发生公权力以维护行孝为名介入私权,从而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因而,用法律来倡导和维护“孝”的设想可以理解,但法律必须保持应有的节制,避免过多干涉公民自由和侵入“私 德”领域,否则就会造成公权的滥用和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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