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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不是拒赔 是无法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7:56 法制日报

  大吊车撞死骑车人,车主赔了死者家属,保险公司没赔车主,双方法庭辩理,保险公司称:不是拒赔 是无法理赔 本报记者 崔立伟

  “不是我们保险公司不愿意赔或拒赔,是交警队没有界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依照我们的现行做法,没有事故责任比例,我们就无法计算理赔数额。”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案中,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如是说。

  今年的8月6日,司机王某驾驶着车主刘某的起重机车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时,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倒碾轧死亡。事后,朝阳区交警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警支队随后作出了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

  刘某已将此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第三者险,保险金额5万人民币。刘某等人认为,按照今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遂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理赔4万元,但保险公司均未同意。

  9月20日,刘某等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原告已承担了全部责任,这已是很清晰了,无须再确定责任比例。此外,朝阳交警支队出具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但被告仍强调,按照有关法规和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如果认定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

  当法庭审理结束,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原被告均称“同意”。原告的调解条件是:被告理赔,数额4万元。被告称,对此条件,还要与公司领导协商。

  法官宣布,给被告一周时间,一周后择日调解。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强制三者险”不要迟到太久

  木平

  到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近半载,其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有耳闻,其主要原因是本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千呼万唤不出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现行商业性三者险条款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但两者之间有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是“有责赔付”,一个是“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三者险”合同约定,“必须有责任认定”才能进行赔付,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否则不予理赔。

  而“强制三者险”则不然,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说法,参加“强制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未参加“强制三者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强制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先行赔付。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配套的“强制三者险”条例迟到了,尴尬的局面出现了。这正是理赔纠纷出现的原因。人们也在思考,等待期间如何不再尴尬?有专家学者就此提出了如下建议:

  在赔偿问题上,保险公司目前所依据的是1995年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今年实施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之上的法定义务,应该考虑承担。

  此外,“第三者责任险”除具有强制属性外,还具有公益属性。尽管业内人士说,支付更多的赔偿,会使公司吃不消,毕竟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再有,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虽有区别,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既然目的一样,应该考虑承担。

  但多数法律工作者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要迟到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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