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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反贪局长实行异地轮岗制巩固反腐堡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6:44 瞭望东方周刊

  反贪局长交流轮岗制将从制度建设上保障反贪局这一反腐前沿阵地廉洁高效,防止“堡垒从内部攻破”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郭高中/北京报道

  一个七品小县令骑着一头毛驴,带着书童远赴千里转任,这是古代小说里对官员交
流转任情形的描述。不久,全国3222个基层检察院的近万名正副反贪局长们也要过转任这一关,但与古代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基层检察院)反贪局正副局长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高级律师武绍智认为,对全国反贪局长实行定期轮岗交流是为巩固反腐前沿阵地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莫让反贪局长成“贪污局长”

  事实上,中国各级检察院、法院“一把手”的异地交流制度已经实施了多年。

  “但是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法院副院长却从来没有进行过任职交流。现在,最高检又提出对属于中层干部序列的反贪局长进行轮岗交流,这恐怕和目前反贪局这一岗位的重要性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关。”熟悉检察系统内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力新说。杨曾经在基层检察院乃至最高检察院担任过领导职务。

  有“天下第一局”之称的反贪局作为检察系统最重要的下设机构,直接承担着对贪污、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的职能。反贪局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在反腐败斗争中,地位当属重中之重。

  然而正因为如此,反贪局有时也会出现腐败。

  从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罗辑因严重违纪被撤职以来,“反贪局长成贪官”的案例已有多起,仅最近就有贵州省检察院原反贪局长刘国庆、江苏省检察院原反贪局长韩建林、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原反贪局长贾军英、湖南省邵阳市检察院原反贪局副局长李勇等官员因贪污受贿被查处。

  “反贪局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前沿阵地的坚固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反腐败长城的稳固,因此,反贪局长腐败也是公众最不能容忍的,更是对国家公信力的严重损害。”武绍智说。

  在此情形之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反贪局长成贪污局长”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最高检察院也一直在寻找解锁的“金钥匙”。该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厅长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最高检察院采取多种手段加强了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建设,重点是对基层检察院反贪局长、渎职侵权检查科科长进行轮训,以全面提高反贪、渎职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而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局长进行轮岗交流,是加强反贪、渎检工作的一项最新监督管理举措。”

  防止“堡垒从内部攻破”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反贪局长轮岗这一决定,杨力新持赞赏态度。他表示:“基层检察院反贪局长定期实行轮岗制度,有利于摆脱种种人情困扰,对公平执法有好处,反贪局长在异地开展工作也能更大胆一些。”

  事实上,检察官和法官的交流制度已是国外惯例。日本就规定,法官在一地任期不能超过两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重要的一条也是推进法官轮岗交流制度的建设。

  武绍智认为,近年来,反贪局长腐败现象多次出现,说明在制度上尚有待完善之处。

  “反贪局长们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没有受到有效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虽然反贪局上面还有检察院,检察院之上还有人大、纪委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事实上这些监督机构却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所以仅仅期望对反贪局长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去解决问题,是不够的。”他表示。

  因为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上是自立、自侦、自捕、自诉、自撤,所以尽管检察机关有多重监督机制,但这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效果有时并不理想。

  因此,对反贪局侦查审结的案件,武绍智建议引入法院制约机制:即需要批捕犯罪嫌疑人,同时也由法院来审查批准;而对群众举报案件不立案及对已经侦查的案件撤案,要接受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向他们说明理由,并形成制度化。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此外,由于地方领导对反贪工作干涉多、监督少,地方纪委虽然因为工作关系与反贪局联系密切,但对其有时也监督乏力。因此如有群众举报反贪局的腐败问题,查处也会遇到困难。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人大和纪委工作中,也有必要建立一种针对反贪局工作人员腐败的特殊调查及侦查机制,以确保在得到群众监督举报时,能及时启动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司法制度研究专家陈光中则表示,更应该在用人机制上对反贪局长进行制约。

  “反贪局长在某种程度上掌握的权力并不次于副检察长,这是公认的事实。但是迄今为止,在用人上并没有建立起对反贪局长和反贪干警的人员遴选机制。对反贪局长的任用和检察院其他中层干部的任用并没有什么不同,也无需特殊资格和道德要求,更没有进行公开选拔和任用公示。”他说。

  他还指出,在工作过程中,反贪局长不需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或述职,也无需接受人民代表的质询。因此,对反贪局长和反贪干警提高准入门槛,实行更为严格的资质和高标准道德要求十分必要。反贪局长任职公示、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质询等相应制度也要建立起来。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刘多次呼吁建立法官、检察官异地交流制度,并使这一制度成为惯例。他建议交流的期限应该是三到五年。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江礼华认为,实行这一制度有四大益处:首先可以使反贪局长摆脱关系网的束缚,更容易、更顺利地开展工作;其次,对反贪局长任职岗位、任职地区、任职时间加以规定,能够加强对反贪局长的自身约束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干部的保护,防止因为长期在某一地任职过久、查处职务犯罪过多,而受到打击报复。

  江礼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司法官员的异地交流在国外已是惯例。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官员岗位交流制度较之行政官员岗位交流更具实践意义,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将产生积极作用。”

  《瞭望东方周刊》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最高检的这一决定还处于论证阶段,有待于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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