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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6:29 新周报

  韦洪乾

  2005年讨薪潮到来之际,温家宝总理于11月14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于12月1 日正式实施。

  条例取消了“农民工”的称呼,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统
称为“劳动者”,与劳动者对应 的是用人单位。条例的颁布表明,解决“劳资”纠纷已经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这个条例的“看点”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可罚双倍支付,这条赔偿性罚则的目的是督促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二是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最高可处3倍罚款,这条罚则的作用主要是保证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个劳动者获得了工资,又有了社会保障,这正是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期 望的。

  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虽然有了劳动的权利,但因劳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却被剥夺(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尽管这种报 酬很多时候很微薄。这样的劳动者在中国有多少?据去年底全国总工会对建会用人单位的不完全统计,这样的劳动者有845.9 万人,而在中国境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包括知名度很高的一些跨国公司)还有很多很多。因此如果全部计算,有专家 估计,这样的劳动者有2000万。也就是说,中国有2000万劳动者,只有劳动的权利,而因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剥夺 或者不完整。但,无论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多复杂,政府都应该主动负起责任。

  公民因劳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是一项宪法权利与基本人权。这与我们的国家立场是一致的。《中国人权发展记录》 说,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而没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何谈生 存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入宪,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理所当然。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高度和层面,中央政府才对“劳资纠纷”格外“青睐”。其实,从去年10月24日温家宝在三 峡库区帮农家妇女熊德明讨薪开始,中国政府就向外界传递了力图解决“劳资纠纷”的决心,熊德明和丈夫能在当天(10月 24日)夜里11时拿到2240元务工工资,就是一个非常的信号。尽管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偶然事件,但却是中央政府关注 民本的必然结果。

  从总理帮农妇讨薪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一年的时间,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可谓是空前的。今年11月2日 ,广州海珠区南洲路珠江御景湾工地工人讨薪被打,温家宝再次批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一位共和 国总理,需要为普通劳动者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忧心劳神。

  总理的忧虑最终变成了中央政府的“三令五申”。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在制度层面上做了改进工作,譬如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譬如北京出台了建筑行业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凡是严 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被逐出北京市建筑市场。

  政府的努力同时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从明年1月1日起,参与完成 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能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

  当然,在整个“清欠”事件中,最活跃的自然是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劳动者的鼓与呼,有目共睹。

  尽管讨薪工作还会遇到困难和阻力,甚至可能激化矛盾,有了这么多社会强势资源的关注,尽管讨薪工作还会遇到困 难和阻力,甚至可能激化矛盾,我们相信,2005年的讨薪潮应该会缓和一些,劳动者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的希望自然大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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