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滩事件”凸显立法亟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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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6:30 新周报 | ||||||||
记者采访遭禁和渣滩电站的拍卖,引起了著名律师、博士后梁文永的关注。他针对此事进行了如下点评: 对电站的拍卖,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之一。但政府依据行政权力改组国有企业时,应当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的 合法权益。改制后的新企业首先应当最大限度地吸收原有职工就业。确不能吸收使用的,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对下岗职 工另作安置。政府在进
新闻记者根据电站工人的投诉,对电站拍卖及工人的再就业问题进行调查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和正当权利 ,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当地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以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止记者对新闻事件进行调查采访,其行为的 实质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无论是电厂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申诉控告权,还是记者的 言论自由权,都是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但遗憾的是,记者在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时,连自己的基本人 身权利也遭到了不应有的侵害。 根据上述事实,应当根据“渣滩电站事件”关注下列问题: 一、宪法权利的兑现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法理上说,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公民权是宪法必须解决 的一个核心问题。国际社会有三大人权公约,即《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前面二个公约我国已经正式加入,并已经签署了第三个公约。为履行这些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全国人大于今 年进行宪法修订时,将保障人权郑重写入宪法。从立法本身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在各项具体工作 中体现尊重和保障的要求,却将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从制度的确立到制度预期效果的形成,正如拿到足球的门票到实际看 到足球一样,存在一个时空差别过程。 二、暴露出立法的缺位。我国的新闻传播产业早已形成,新闻传播业对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都在发生 巨大的影响。新闻记者采访电站拍卖问题时被公安机关实施非法拘禁,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立法缺陷的表现。必须强调的是,在 本案中两个新闻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不是说两个新闻记者的作为记者的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仅仅是说他们作为普通公 民的基本人权没有得到尊重。 三、现行《劳动法》需要修改完善。现行劳动法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再就业问题未作规定,导致出现此类争 议时没有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立法的进步与完善永无止境,不能借口立法缺陷而肆意践踏基本人权,本着尊重和保障基 本人权的精神处理具体问题。 相关专题:新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