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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委会“票决”制不是干部制度改革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6:53 新周报

  王贵秀(中央党校教授)

  11月11日,42岁的杨卫泽(苏州市市长)作为无锡市委书记的拟任人选,通过了中共江苏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的 票决(52名省委委员,51票赞成票),被正式任命为无锡市委书记。而按照惯例,这一职务应由省委常委会直接任命。( 新华社)

  与江苏的做法相类似,近来,有些地方在干部任用上采取了一种举措,即上一级党的全委会“票决”下一级党组织负 责人(书记)的任免,受到媒体的关注。人们着重关注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表决方式必须是投票表决,而不再是口头表决或举 手表决;二是“票决”的主体是全委会,而不是常委会。就这两点而言,与以往的通常做法相比,确实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这是应该肯定的。

  全委会“票决”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这一做法,比起长期存在的常委会(实际上往往是常委的少数人或书记)“决定 ”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做法来,明显地提升了干部任免机关的层次,扩大了任免主体的范围。这无疑在改革和完善干部任命 制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同时,把以往比较随意的表决(如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变为严格的“票决制”,这在表决程序上 也是一大改进。

  但是,以党章的有关规定来衡量,这种做法就有值得研究之处。全委会“票决”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书记),实际 上还没有跳出自上而下的任命代替自下而上的选举的传统做法。党章第27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 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就是说,像市一级党的书记,原则上,必须也只能由同级党的 全委会选举产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省一级党的全委会才可以委派或任命市委书记。因此,全委会“票决”下一级党组织负 责人,只能适用于特殊情况,而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如果使其普遍化、制度化,那么,党章关于书记由同级党的全委会选举 的规定就会受到冲击和损害,以致使委派制或任命制代替选举制的积弊“合法化”。这就是它的局限性的根本所在。

  因此,全委会“票决”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只能是在现行体制下、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一种过渡性措施或权宜之 计,而不应该成为普遍的做法和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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