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遇难的“三天人员”获得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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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7:35 外滩画报 | ||||||||
外滩主笔子南/报道 11月18日,广州等媒体以终结式的口吻报道了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终审判决:3年前发生的一起25 名被收容者在收容车上全部烧死事件,11名死者的家属每人获得了18.7万元的国家行政赔偿。
11月19日,记者在广州见到了这起行政诉讼案的两位主角:受害者家属代表夏昌余和原告代理律师汪秋萍。他们 仍在等待和忧虑。因为担心“影响执行”,他们不希望记者进一步报道。 记者另外获悉,25名死者中,还有2人的家属也已赢得国家赔偿诉讼。但剩下的12名死者,至今身份不明,骨灰 也无人认领。 当时的事件责任者之一、广东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的站长 施养鸿,后来被判3年徒刑,算起来早已平安出狱。 25名被收容者之死 3年前的那一小时火灾经过,早已被官方的正式调查详细记载。 2001年4月9日上午9时40分,一辆中巴改装成的收容遣送车从海丰收容站开出,里面有25个被收容遣送的 “三无”人员。 这是一次常规遣送任务。根据当地与深圳方面的协议,在深圳被收容的人员,要先被送到海丰,再转送到广州。这笔 “收入”一年高达百万之多,而且是“不上交的”。 1小时后,10时40分,车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广东惠东县境内),车厢里突然冒了烟。 在遣送人员看来,这无非是“三无人员”演出的“苦肉计”——过去有一次,起火时打开车门灭火,车上的“三无” 人员趁机全部逃光,海丰收容站的遣送人员为此挨了批评。所以,这一次负责遣送的戴剑辉只是下车喊了一句:“是谁放的火 ?赶快自己灭掉。” 火越烧越大。车子减速行驶约100米后终于停车。司机施长成拿了一只灭火器,和戴剑辉一起下车去灭火。由于没 有打开车门,灭火无济于事。此后两人又到路上拦车求救。 起火18分钟后,经过电话请示,他们获准打开侧拉门,但侧拉门已经拉不开了,在烟火延伸至驾驶室以后,他们放 弃了抢救。 11时40分,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时,车已基本烧毁,25名被收容人员无一生还。他们中最大的30多岁,最小的 只有19岁,已知身份者分别来自黑龙江、河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等6个省。 3个“小人物”的能量 “4·9”事故后,相应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迅速展开。 当时能够找到的多个死者家属陆续赶到海丰县。海丰县收容遣送站拿出一纸协议书:“同意一次性给予死者丧葬费、 家属生活困难费、差旅费等补助4万元,分配给父母、妻子、孩子,甲方(海丰县收容遣送站)今后不负任何责任。”在多日 的“说服动员”之后,家属们签了字,拿着4到5万元不等的“补助”,带着骨灰回家了。 随后的责任人刑事追究工作,开始显现出变数。 在2001年12月的法院判决中,海丰收容站的遣送人员戴剑辉、巫允钦,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站 长施养鸿则被免于刑事处分。在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小组过问下,2002年6月27日,此案得以再审。最终,巫允钦、戴 剑辉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施养鸿获有期徒刑3年。司机施长成000被免于起诉。海丰县民政局和海丰收容站 的有关领导也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2002年年中,第一个“小人物”夏昌余开始了要求国家赔偿的漫长历程。 现年54岁的夏昌余,是死者彭冬成同母异父的哥哥,湖南武冈市农村的一个包工头。拿到法院对责任人的刑事判决 书后,他找人请教,得知还可以再要求国家赔偿,他决心要回公道。 他一家一家地去找受害者家属,全国6个省,远至黑龙江,他找到了11户。 “找得那个费劲啊。最主要的,他们还是怕跟政府打官司,怕打不赢,怕费用大出不起钱,怕没有其他人参加。”夏 昌余说。 与此同时,夏昌余多次去北京上访,找律师,找新闻单位。 2003年2月,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个律师给他介绍了广州的华瑞兴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所才成立不久,中国政 法大学硕士毕业、来自南昌的汪秋萍律师接下了这个案子。 即使在接连赢得这场官司的一审和二审诉讼之后,现年36岁的汪秋萍依然显得谨慎而迟疑。他只是说,当时觉得这 个案子可以打赢,同时“也是出于同情心和正义感”。 两个“小人物”联手开始准备这场官司之后不久,另一个不幸的小人物给他们带来了一些幸运。 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出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5月14日,3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8月1日起施行,实行达21年之久 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几经周折后,7月14日,海丰县法院正式受理了汪秋萍律师代理的11户受害者家属起诉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后改为诉汕尾市民政局)要求国家行政赔偿的案件。 8月8日,“25名被收容者烧死在遣送车中”第一次通过《南方都市报》公之于众。 庭上的“诉讼技巧” “(办这个案子)阻力还是有的,一个领导曾经跟我们说,你们的工资还要不要我们发了?”汕尾市中级法院行政庭 的一位法官在电话里笑着回答记者。他认可这样的说法:孙志刚事件的解决,为案件的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尽管如此,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在庭上都使出了浑身解数。一个例子是,汕尾市民政局的代理律师一再坚持说,汪秋 萍出示的11名原告授权委托书的签名和指模,谁知道是真是假?除非原告到庭或有公证书。一审法院对此没有采纳,二审时 又认可了这一质疑。等11个地方的公证书做好了寄了过来,汕尾市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又说,现在的公证书不能证明过去的诉 状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终审之后,汕尾市民政局救济科的申科长对记者进一步表达这类质疑:“公证书也有假的,除非对 指模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才是真的。” “荒谬”,人民网强国论坛今年8月7日的一个评述文章对此得出这样结论。文章进而认为:“既然国家机关已经违 法给百姓(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而不要玩弄诉讼技巧,非得要百姓提起诉讼,非得要经过一 审诉讼、二审诉讼,那样时间拖得越长,对老百姓的伤害就越大,对国家机关形象的损害就越大。”此帖后被推荐到人民网主 页。 赔偿多了少了? 在评价本案的判决结果时,法律界人士肯定了它的部分案例价值,同时也指出了赔偿上的一些遗憾: 其一,赔偿数额18万元,依据的是2000年的国家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也就是一年9000余元;汕尾市中级 法院行政庭的法官说,原告应该采用2002年的1.2万余元为基数,那样就可判到25万元。因为,汕尾方面对原告方的 国家赔偿申请答复是在2003年初作出的。 国家赔偿制度研究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也持同样的看法。 《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上年度”如何确定?汪秋萍律师说,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出于当时的谨慎和低调,他们只好选择最保守的诉讼请求 。 其二,一审判决涉及了受害者家属的抚养费,总共13例案子中,虽然只有几户有这笔赔偿,并且数额只在1万到4 万之间,但到了二审判决中却被全部否决。 本来,《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很明确,“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部分原告在诉状 中也明确要求了这一赔偿,汕尾中院的法官表示,原告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所以无法给予赔偿。 马怀德教授说,这个说法显然不能成立,各地的生活费标准不一,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汕尾中院的法官同时认为,按照目前的判决,原告还可以另行起诉。 18万元一条人命?一些人对这样的国家赔偿表示质疑:如果是个人之间这样的赔偿,还会这么少吗? 马怀德教授说,司法实践中,这两类的赔偿都互有高低,总体上国家赔偿是偏低一些,尤其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引入精 神赔偿的要求之后,这一差距在加大。 今年7月,在一次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 为修改和完善这部法律总的指导思想。而在此类讨论中,要求国家机关同公民、企业法人一样,平等作出赔偿、引入精神赔偿 的动议,在法律界早已深入人心。 最后的两道难题 “我们肯定要申诉。”作为前后一直处理这起赔偿的工作人员,汕尾市民政局救济科的申科长至今仍坚持他们的律师 在法院审理阶段的多方面反驳,“虽然我们的管理人员有过错,但这25个人也有过错,那么一点小小的火灾,你为什么不去 灭?他们每个人都有过错!” 记者问道:“接下来如何考虑判决执行问题?申诉是不影响执行的。” “我们要给上面打报告,怎么执行,由市政府决定。” 11月20日晚,汕尾市主管民政的副市长陈祥新告诉记者:他分管这一块不久,并且刚出差回来,还不知道这个终 审判决,需要等下面的汇报,“看情况再说”。 25名死者中,尚未进入诉讼阶段的还有12人。申科长介绍说:“尸体放了一年多才火化,但骨灰一直没人认领。 我们现在只能被动地等人来领了。(他们)有的身份证是假的。” 海丰县公安局局长陈宝芳说,关于这12个人的身份调查,他不清楚,需要问副局长吴明洲。 吴副局长介绍了当地政府当时对死者的调查工作:“我们派了几个工作组去全国各地。好多地方很难找,有的地方要 走一两天。现在的这12个人,身份都没法确定。”不过,当时他们还花了几万块钱,专门带着死者的骨头去北京,找公安部 的机构做了DNA认定,“现在每个死者都还有骨头留在那里。” 由于每个人的DNA与其父母都有惟一的对应关系,利用亲子鉴定侦破无名尸源,已经成为警界的一种常规手段。记 者由此想象:如果能让那些在2001年4月在深圳失踪的青年男子的父母做DNA检测,是否可以增加一些死者身份识别的 机会? “我们是没可能查出了。”电话那头的吴副局长说。 相关专题:外滩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