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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判全责行人告无责司机案 保险公司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0: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自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全责行人(车祸伤者)王建强起诉无责司机吴亮达,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对此,吴亮达作出还击,反诉王建强,要求退还垫付的医疗费及赔偿修车费,成为全省首个反诉“撞了不白撞”的第一人;之后,在这个首例案件中再次产生全国“首例”,车辆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被原、被告双方追加成被告,成为新《道法》实施后首个被推上法庭的保险公司。

  昨日,这个层出不穷的“第一案”终于一锤定音:本案的原告(即反诉被告)王建强和被告(即反诉原告)吴亮达双双胜诉,被追加成被告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输了官司。

  车祸事故回放

  今年6月28日下午,吴亮达驾驶“五菱”微型客车由牛市口方向沿海椒市街,往龙舟路方向行驶。行至海椒市街47路公交车站时,遇到行人王建强由汽车前进方向的右边朝左边步行,吴亮达驾车与之相撞,致使其右内踝及后踝撕脱性骨折、右腓骨斜行骨折,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行人王建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亮达在垫付了3800余元后拒绝继续垫资医疗费,为此王建强将吴亮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2609元。但是没有想到,吴亮达在第一时间对王建强的诉讼作出了反诉的回击,不仅要求其退还已垫付的医疗费,还要求王建强赔偿其汽车受损而花费的400元修车费。正是此举,使吴亮达成为了全省自新《道法》实施以来,反诉“撞了不白撞”的第一人。

  之一:依据新《道法》 法院支持原告受伤行人的诉求

  此案在法庭审理时,原告王建强的代理律师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雷丹玫律师阐述,要求司机吴亮达赔偿是依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无过错原则。

  《道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吴亮达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从事的是危险作业。汽车上路后给在公路上行走的行人造成了可能发生的危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危、高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雷律师说,虽然王建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不表示要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根据以上两条法规,赔偿责任应该由司机吴亮达来承担。但鉴于王建强有一定过错,他们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道法》七十六条之规定,受伤行人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是应该得到赔偿的。

  之二:依据新《道法》 法院支持被告司机的诉求

  庭审中,吴亮达辩称,依照《道法》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因此王建强主张的实际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吴亮达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样支持了吴亮达的反诉请求。根据《道法》七十六条的规定,该项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才由驾驶员承担。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属于第三者强制保险,应当适用该条规定。事实上,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纳入强制保险范围,车主必须要保该险种,否则不能上户、过户。吴亮达是在新《道法》生效后投保的,保费已有所提高,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说明该第三者险不是第三者强制险。故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

  之三:依据新《道法》 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意见

  庭审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辩称,王建强起诉吴亮达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王建强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侵权关系,也无合同关系,王建强不得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也不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由是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是不同的保险,在《道法》 出台前,《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外,保险公司和其它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一些省份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险是非法的。再者,《道法》 出台后,国务院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至今未出台,因此目前实施的第三者责任险仍然是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以商业保险承担《道法》 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道法》 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依照该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不论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之四:法院认定目前所有车主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对于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法院认为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因为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但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称其不是强制险而是商业险,以逃避责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称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昨日,法院作出判决:王建强交通事故损失20367.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赔偿,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建强16534.16元,支付 吴亮达3833.1元。

  庭外花絮

  法庭宣判后,原告王建强的母亲激动得哭了起来,她说她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不上诉。王建强的妹妹当庭拨通了哥哥的手机,把这个结果告诉已赴新疆打工的王建强。但是,王母悲由心生,儿子王建强今年已38岁,原本有一个交往了1年多的女友,两人已准备结婚,但正因为这场车祸,使王建强走路脚有点簸,其女友与他感情告吹。

  作为胜诉的被告吴亮达,其心情非常之好。他认为这是情、理之中的判决结果,自己当然不会上诉。但作为败诉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其代理律师则称对于该判决结果要与当事人商量后再作出上诉与否的决定,然后匆匆离开了法院。 本报记者 陈娟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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