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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卷入名誉权官司 双方争执不下等待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3:09 法制播报

  主持人:提到朱军我们就会想到他主持的《艺术人生》节目。朱军幽默风趣动情的主持风格使他赢得了众多观众的喜爱。如今在台上主持节目挥洒自如的朱军,却卷入了一场尴尬的名誉权官司。

  解说:2004年11月8日,朱军以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肖像与签名用于药品的商业宣传,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将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
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由于该案涉及到中央电视台名主持朱军,虽然原告朱军并未到场,但北京各大媒体还是蜂拥而至。

  主持人:朱军为什么要状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呢?事情还得从今年5月说起,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在湖北举办“哈佛代高乐”新品发布会,当时朱军以发布会主持人的身份参加。直至今年8月,朱军发现,该公司将自己的肖像和签名用于了哈佛代高乐药品的商业宣传。

  解说:在法庭上,朱军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三种侵权证据:印有朱军肖像及签名的宣传手提袋,上面写着“美国增高新药——哈佛代高乐”几个大字;几份冠以“朱军诚信代言 力荐哈佛代高乐”的报纸。朱军代理律师提出因为这件事情,部分观众给朱军的来信,对朱军做这个广告表示了不满。

  原告朱军代理律师:停止将原告的肖像签名等用于哈佛药品的商业宣传的侵权行为,停止以侵害原告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第二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解说:但是被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认为,朱军名誉权侵权案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 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新东科公司的广告侵权是有相当依据的,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而不是像原告一面之词所讲的。

  解说:庭审中,被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突然提出的相应对价问题,引起在长媒体的关注也成为了本案的焦点,被告称,朱军参加发布会,曾接收了15万元的酬劳。

  被告 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新东科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钞金,由北京燕赵国营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请朱军来参加哈佛代高乐的产品推荐活动,这是客观事实;第二点是朱军如约主持了于2004年5月23日的哈佛代高乐的新闻发布会,这也是客观事实;第三,推广和介绍哈佛代高乐产品的优势等语言,是真实的,出自朱军之口,这也是客观事实。

  解说:被告称是通过北京燕兆国荣传媒有限公司,邀请朱军出任大会主持人,公司因此支付了15万元酬劳并有收条为证。

  被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朱军说一分钱没拿到,但是呢我们出了15万,他确实参加了,你们自己让读者,让观众去评判。

  原告朱军的代理律师:朱军说好象是什么公益活动,就是这样,因为经过很多层的关系;我也问了,你怎么会去的,就是这块,他就说经过他爱人一些战友,一些其他的关系,就说了,可能就是说,最后就去了。

  主持人:对于那张收条,朱军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而且也不认识收条上那个签收15万元自称是自己经纪人的阎燕。这15万到底花落谁手,我们无从知晓。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为这15万元纠缠不清的原因就是,中央电视台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主持人不得私自从事商业活动。对此,原被告双方律师在法庭上有着不同的解释。

  被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朱军声称自己是参加公益活动,并极力回避收授巨额酬金,是在误导欺骗公众,也是欺骗法庭。

  原告朱军代理律师:台里面就说你先自己解决,自己通过法律部门解决,既然是被侵权了,那说明你不是故意参加这种商业宣传的,是吧?你是一个受害人,所以说你依法维权这块,如果就结果的话,台里面不会对他起诉他的。最起码来说不是朱军去故意参加一些,违反中央台的禁令,去参加这个商业活动,不是像他们所谓的走穴,他是一个受害人。

  解说:此外,朱军的代理律师称,在今年8月,朱军发现自己的肖像和签名被用于商业活动时,立即与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联系,双方于8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立刻收回或销毁宣传资料,并赔偿20万元。但事后,关于朱军的广告宣传资料依然在发布。

  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当时举办这个新闻发布会的时候,是朱军参加以后,有许多众多的代理商都参加,在现场所拍。

  解说:被告方认为,朱军如果自己没有拿到钱,在没有看到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和广告公司签定的合同和协议的情况下,认为被告对朱军有侵权行为,朱军应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举证。

  被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因为朱军参加这个商业活动,受到中央电视台的处罚了,那你这个是作为是,跟这个行为有关系,有关联,那可以,你现在没举出证据。

  解说:这个案件的庭审进行中,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曾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们认为侵害地不是发生在北京海淀而是湖北。因此提出将案件移送。为此双方律师展开辩护。

  被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本案的争议的发生地,应该不是在北京,所以我们请求法院依法移送。

  朱军的代理律师: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全国各地,据原告说是,南,海南,北,东北,然后西是新疆,东到沿海各省,基本上所有侵权广告发生,侵权行为遍及全国各地,但是由于原告居住地是北京海淀区,被告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应该是发生在北京海淀区,所以原告认为在海淀区法院是有法律证据的。

  解说:对于朱军代理律师用做举证的印有朱军肖像的宣传手提袋和报纸广告,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认为,发布这些宣传资料的是下面的各级代理商,而不是新东科公司。

  被告方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这个广告发布者不是新东科公司,不是本案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广告是我们发布的,因为发布人是下面的供销商。

  解说:对此说法,朱军的代理律师表示了反对。

  朱军的代理律师:朱军有一份签名,这个签名当时就提供给了这个被告的公司老总,徐仁朝,而这个签名出现在很多报纸上,可以看出这个资料应该是由被告提供给了下的经销商。这个经销商它分总代理,一代理,二代理,所以说因为被告他把原告的这些资料,散发给下面的经销商。

  解说:在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之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法院宣布休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 满军:既然双方都有争执,即本庭做出相应的裁决,本案到此审理结束,那么双方在庭后等待法院的裁决,现在休庭。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主持人:现在名人打官司的事情是越来越多,其中以投诉侵犯肖像权以及名誉权为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我们也会进一步关注。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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