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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的脸被擅自刊登 女大学生维权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1:39 法制播报

  主持人:这两年打肖像权官司的人可真不少,从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到刘翔为肖像权索赔125万,无论是名人还是平民,大家都知道自己的肖像是不能被随便使用的,可是,如果被使用的照片只有脸的1/3部分,您还会为自己的这一小部分脸去打官司吗?

  解说:吴晓庆是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美术学院的一名学生,由于人长得漂亮,同学们都喜欢给她拍照,同学薛雅婷给她拍的一张艺术人像照,让她格外喜欢。这张照片先后获
得首届全国青少年摄影大赛,青年组的入选奖,第7届山西省人像摄影艺术展览三等奖。

  薛雅婷 吴晓庆的同学:当时拍完吧,在那个水平我自己觉得还行,她(吴晓庆)还挺满意,她为自己留个底,她自己洗了好几张,自己留一张。

  解说:可是,这张照片却成为了一篇名为《谁“出卖”了我》的文章插图,这让吴晓庆十分不快,更让她恼火的是,这家杂志社根本就没有通过她的允许,就擅自刊登了这张照片。

  解说:于是,在2004年7月,吴晓庆将刊登她照片的福建《青年博览》杂志社告到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法院,该杂志社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照片,指控杂志社侵犯其肖像权,而杂志社却不承认侵权。

  解说:这究竟是一张什么样的照片呢?这就是那本刊登了吴晓庆照片的《青年博览》,是2003年第10期,在这本杂志的第17页,吴晓庆的一张艺术人像照就刊登在这篇文章的右上角,并占去整页篇幅的1/4。

  《青年博览》代理人 山西青年报记者刘庆临:光拿着1/3这个脸,你是不是能一眼就能认出是她,不是让你做统一对照照片哟,这是我的照片,她承认很困难。

  吴晓庆:不管它是多还是少,反正我觉得那就是我的肖像,既然是我的肖像,我就有权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保护。

  解说:吴晓庆认为,杂志社擅自用了这张照片,就是看中了这只露三分之一的脸,因为它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正好打了肖像权的擦边球。那么到底是谁向杂志社提供的这张照片呢?吴晓庆想到了这幅照片的作者。

  记者:后来这张照片去了青年博览这事你知道吗?

  薛:我不知道,这是黄倩(音 同学)通知我的,吴晓庆长的漂亮,这个模特长得很漂亮。我们班漂亮的没几个,所以平常就拿过来拍。

  解说:这张深得吴晓庆喜爱的照片,曾经在2003年6月,还同其他4幅照片以太原市理工大学美术学院摄影专业学生作品选登的形式,刊登过在《人民摄影报》上。

  解说:吴晓庆又想到了是不是学校的老师向杂志社推荐的。

  记者:后来 这张照片怎么到了《青年博览》?

  太原理工大学美术学院 胡钢锋:一个班的同学互相拍,你拍我,我拍你,这个片子具体怎么流向《青年博览》的,咱也不知道。

  解说:看来,照片的当事人、制作人都不清楚这张照片是通过什么途径刊登在《青年博览》的,杂志社的侵犯肖像权行为似乎证据确凿。吴晓庆的照片被莫名其妙的登在了杂志上,不仅如此,还有一件事更让她觉得心烦。

  解说:就在吴晓庆的照片被登出不久,她发现周围的人对她有了异样的眼光,总是对她指指点点,很多人对她产生了不良印象。为什么会这样?吴晓庆想到了《青年博览》的那篇文章。

  吴晓庆:是因为那个男的让别人给出卖了,而且他中间写的是让一个女的给出卖了,意思就是,感觉就是好像我出卖了他吗?感觉我就是这个出卖别人的人。

  吴晓庆的代理人 中国法制杂志社梁玉香:他主要写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那么他用的一些语言呢,比如“我回过电话,是一个小姐接的,莺声燕语”什么的,反正一些比较不好的语言吧。

  解说:那篇名为《谁“出卖”了我》的文章,“出卖”两个字用了不同于其他字的黑底白字,格外醒目。文章的内容主要是揭示社会一些丑恶现象的感慨之作,讲述了主人公因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知如何被不法商家获知,屡次收到多种多样电话、信件、短消息的骚扰,其中包括电话窃听术,久战不倒术,一夜恋爱术等内容。对于19岁的女孩吴晓庆来说,自己的玉照被配上了这样一篇文章,无异于让自己蒙了羞。

  解说:尽管照片上只有吴晓庆1/3脸,还是有人认出了那张脸就是她的,刚刚走出校门的她还为此换了工作。

  吴晓庆:那不是那时候我的那个新闻学院工作吗,反正好多同事心理就有那么个印象,这个事情对我影响挺大的,反正我也考虑这个事,后来在那边我就没干下去这份工作,后来我就重新找了一份工作。

  解说:吴晓庆认为,《青年博览》杂志社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而且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她一定要为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

  主持人:本来影集里有这么一张漂亮的艺术照是件高兴的事,自己可以时不时的拿出来欣赏一下,可是,吴晓庆也没想到,一张曾经让自己爱不释手的照片,竟给自己凭添了这么多的烦恼。 现在她还要因为这张照片打起了肖像权的官司。

  解说:2004年7月6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这张艺术照片是否算肖像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刘庆临 《青年博览》委托代理人山西青年报记者:因为那个女的脸只有1/3的脸那个相片上,1/3的脸上还趴了一个大蝴蝶,这种情况下,为了这个案子我查了许多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好多好像上面还没有一个1/3的脸打肖像权官司这样的没见过。

  梁:他说不是完整的肖像,他可以这么说,从绘画、从美术可以这么说,但法律上来说的话,肖像权的界定只能以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才可以在法律上起作用。

  解说:一方称不完整的脸不算肖像,一方说法律没有规定,多少脸才算肖像。同时,被告《青年博览》认为照片上仅有的三分之一脸部,不能让所有人认出照片本人是吴晓庆,既然没有多少人认出是吴晓庆,那么对她的伤害就不构成。没有对其造成伤害,就不对吴晓庆构成肖像侵权。

  解说:此外,原告认为文章使用“出卖”词句,对吴晓庆构成名誉侵权。但被告《青年博览》认为,文章无论从题目和内容来说都没有直接指向,因而不存在什么名誉侵权。

  梁: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用这么个漂亮姑娘的照片,这是肯定的,我觉得这是没有争议的,那他为什么不采用别的照片,不采用别的图片,他的题目会认为这个女孩怎么着了,这个女孩被怎么着了。

  刘:我当时打个比方,革命烈士被叛徒出卖了,那么被出卖者人格没有降低,反过来讲也不能说是出卖者就一定人格降低,这个推不出来的。从宏观上讲,无论被出卖、出卖本身都不必然的造成别人人格的降低,这个标题本身是个中性的标题。

  解说:就在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的时候,被告又提出,如果《青年博览》构成侵权,那么,刊登同样照片的《人民摄影报》也构成侵权。而原告认为,人民摄影报刊登照片是作品选登,没有营利的目的,而青年博览的转载则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了侵权。

  太原理工大学美术学院摄影专业副教授 胡钢锋:选的这个优秀作品,它在人民摄影报登了,它是省里头,摄影家协会选的,实际上像学生参加一些展览,从老师来讲,我是同意的,它是作品选登,不是营利性的。

  解说:2004年7月16日,太原市杏花岭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青年博览》杂志社未经原告吴晓庆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刊登其照片,侵犯了吴晓庆的肖像权,其配图的文章,内容有一定的贬损意味,题目“是谁出卖了我”容易让人对原告产生联系,因此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法庭判定被告《青年博览》杂志社赔偿原告吴晓庆精神损失费2万元,停止继续发行2003年第10期,在三个月内在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法庭驳回了吴晓庆肖像使用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

  解说:就肖像权的问题,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民商法有关专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海燕:侵犯一个人的肖像权,既可以侵犯他的全身的肖像,也可以是侵犯他的半身肖像,也可以侵犯他的整个面部的肖像,甚至可以侵犯他的局部面部的肖像,只要是被侵犯人就是肖像权人,他自己能够辨认出来是他,或者他的亲戚朋友同事能够看到照片辨认出来是他本人,那么就可以说,已经具备了侵犯肖像权的一个条件;另外呢《青年博览》杂志在使用这么肖像的时候它没有征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而且《青年博览》也是一种营利的行为,所以也就具备了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在本案当中,别人能够根据1/3的面部辨认出来是这个吴晓庆本人,那么就说明已经是侵犯肖像权。

  主持人:法院判决以后,吴晓庆如释重负地对记者说,自己一直都非常喜欢这张照片,没想到这张漂亮的照片却惹了这么多麻烦,让自己生了快一年的气,好在,法院替她讨回了公道,让她摆脱了这件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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