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制播报专题 > 正文

12-4热线:高速路上撞狗身亡 管理部门责任难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3:37 法制播报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节目要讲的,因为一条狗冲上公路跟行车相撞,之后呢,车主的家人却把公路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经济损失48万余元。究竟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124热线。

  受害人黄志的母亲:儿呀,我知心的儿呀!

  解说:家住辽宁省沈阳市的黄老太太,这是第二次来北京。然而这一来,却是为了给自己的儿子办理后事。

  受害人黄志的母亲:要是不遇见那个狗的话,他也不能死呀,他才多大呀,我这个儿子平时连蚂蚁都不踩呀,他心眼好使的孩子。

  解说:原来,今年一月份,黄老太太的儿子黄某驾驶小客车从沈阳回北京。就在汽车行驶到北京市大兴区高速路段时,前方突然出现了一条狗。在躲闪狗的过程中,汽车撞向了路边隔离带,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的父母随即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受害人黄志的父亲:高速公路上出现狗不是我们自己人为的,而是由于狗出现才造成我儿子的车肇事、人伤亡,所以说他(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负我们的责任。

  解说:2004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黄氏夫妇提出,封闭式高速公路不应当让动物穿行,这是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基本要求。作为公路的经营者,首都公路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对黄某的死负全部责任。为此,他们要求公路管理方赔偿黄某的人身伤害损失费共48万余元。对此,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出了这样的回应。

  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他是误踩了油门,这也就是为什么导致最后黄志的死亡,而萧黄宇(乘客)则没事。

  解说: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提出,根据北京市交管部门对现场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超速行驶。因此他们认为,司机在事故中的处理不当,误把刹车踩成油门才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

  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就是这个超速行驶和他的处理不当,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的,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成立,都可能导致黄志的死亡。但是它和狗的出现并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这种联系,如果直接的把这个狗给撞死了,人可能也不会有什么事儿了。

  原告代理律师刘博今:超速与否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未确保安全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章事由,更不是本案被告推卸责任的理由。

  解说:高速公路管理方提出,本案当中司机的死完全因为自己的失误。因此,在本案中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原告代理律师却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公路管理公司的管理瑕疵造成的。

  原告代理律师刘博今:南六环作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不应当出现一条犬,首发公司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存在管理瑕疵,因此首发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说:原告方还提出,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公路,为行车提供高速行使的必备条件。然而事发后,他们在高速路的铁丝网护栏上,却发现了几个明显的大漏洞。原告方认为,由于首都公路管理公司在公路管理上存在漏洞,才最终导致了车辆与穿越护栏的狗相撞。

  首发公司代理律师黄浩:他照的是排水沟这儿,另外这属于设计就是这样,我们作为维护单位不能随意改设计。如果把护网挡住以后排水怎么办?

  解说:公路管理方认为,照片上的漏洞其实是公路工程设计方的意图。并且他们还指出,在该单位2004年1月至2月间的工作记录证明中,没有对路网维修的记录,也没有发现路网破损。

  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我们不否认这个护网随时都有破损,但是你并不能证明这个护网破损,跟这个狗进到高速路就有必然的一种联系。

  原告代理律师 刘博今:我8月20几号照的像。漏洞还依旧存在,这个离现场只有十米,他们的巡视机构,每天巡视什么,我不知道巡视什么。

  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这个狗非常有可能是第三人,从这经过六环路的这个汽车,从它的车上遗落下来的一条狗。

  原告代理律师 刘博今:高速公路上是禁止行人通过的。行人通过的时候你自己要负责任,但是动物的通过你公路的经营者要负责任,除非你能找到这条狗的主人。

  解说:面对公路管理方出示的路况证明,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由于事发之后,狗的主人并没有出现。所以首都公路管理方同样有义务承担原告方的一切损失。在原被告双方两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后,丰台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解说:法院认为,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市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黄某驾车属超速行驶,其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减轻公路管理方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公路管理方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各项损失费共28万余元。

  主持人:因为一条狗跑上了高速路,从而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甚至于开车人为此失去了生命。本案判决的结果也许能给死者家人一点点慰藉。但是失去的亲人却再也回不来了。看到这起事故,我想给那些爱养宠物的人提出一些劝告,在禁止宠物放养的区域内,一定拴好家里的宠物,一旦您的宠物溜出去给他人造成伤害,后果不堪设想。

  看法:公共设施的责任有多少?

  主持人:从在刚才的案件中,我们看到,因为高速路护拦网出现了一个小小的漏洞,一个司机的生命就此消失了。然而,据了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高速路的漏洞会吃人,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甚至更加惊人。目前在我国仅“马路陷阱”引发的交通事故,就占交通事故总数的8%,并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公共设施带来的隐患纠纷

  解说:

  1、2003年3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生徐某在公园玩耍时,踩到了地面的排水井盖,井盖随即破裂,徐某掉进了2米多深的排水井,随即被污水冲走。第二天下午,搜救人员在该区域污水管终点找到了徐某的尸体。

  2、2004年10月,北京的张先生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由于夜晚看不清路面状况,被路面积水下的铁架严重扎伤。事后,张先生将该路段的行政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目前此案仍在厅审过程中。

  主持人: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数万起公共设施损害案件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却不足1000起。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法律对公共设施管理这一块,还没有具体明确的立法规定。而且在颁布很长一端时间的《国家赔偿法》中,对于公共设施损害的赔偿规定也明显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这些因素,最终致使相当一部分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因为他们承受不了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讨要,那应该获得却又太不容易拿到手的赔偿。4年前,同样是一起由于高速路的管理疏漏而导致的交通案件,当时受害司机的家属却历经了长达两年的诉讼。

  高速路纠纷的诉讼历程

  解说:2000年5月,广西的李司机开车至该地区高速公路南宁段时,前方路道上突然出现一块大面积的黑色塑料薄膜,司机避让不及发生车祸。由于公路管理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随后司机李某的家人将该高速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主持人:2000年在广西发生的这起,受害人家属状告高速路管理者的案件,在全国来说还是头一起。象高速路这样的公共设施作为被告被推上法庭也是第一次。当时的高速路管理方就坚持认为,他们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原被告双方辩论的重点,不得不从高速路的收费性质开始说起。

  解说:司机家属认为,行车人交纳给高速路的费用,是履行高速路提供车辆安全行使的一种服务合约。高速路一方却认为,他们所收费用是行车人对公路设施占用,所交纳的行政管理费。高速公路收费目的究竟做何用途?该问题被提出之后,不少专家学者立即对此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韩文胜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收取这个车辆管理费不同与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是一种经营性的收费。在这种情况下呢,那就是民事的合同法律关系。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我认为还是一个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案子。因为可能从表面上看来,它是一个道路行车安全的问题,但是实际上从损害结果发生来看,它是人民生命健康受到了损害,是导致他的死亡了。

  解说:对高速路出现的交通事故,专家们的观点和理解尽管各有不同,但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他们把高速路的收费性质普遍认定为是一种服务合同,也就是说,行车人在高速路上交费,是购买一种安全高速行使的条件。高速路则需要提供安全畅通的行车路况。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当我缴纳了这个道路通行费以后,那么事实上就是和道路管理部门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了。如果说作为合同的一方,道路管理方没有尽到让道路的行车人,确保他行车安全义务的话,他是违反了合同上的义务,应该要承担一种违约责任。

  解说: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高速路的作用和收费性质作明确规定。即使在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也只提到: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发生故障的车辆和其他障碍。所以,一旦行车人在高速路上发生意外伤害,往往找不到应当受理的人。

  韩文胜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目前为止呢也只有公安部制定了一个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对高速公路的一些设施呢,具体的要求提出了一些标准,这些文件应该说从立法层次上讲,它的立法介位是比较低的,也只能算是部门规章。所以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还有待于进行更高层次的立法,以规范和维护高速公路的通行。

  解说:专家认为,尽管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规范公有设施的管理职责,但高速路所收的费用和其管理的职责,应当一致。2002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对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构筑物的维护管理要求,法院最终判决广西南宁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负责对司机李师傅的家人履行损害赔偿。

  主持人:4年前,广西司机李师傅的家人争取了两年的判决结果,不能不说是人们法制观念的一个进步,同时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进步。这起案件最重要的意义,是在于它的判决结果给后来这些不少的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指导性的判决依据。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这样的普遍结论,那就是,一旦高速路的管理漏洞给行人造成危害,其管理者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说到这里呢,有人可能就要问了,在其他类似的公共设施损害赔偿案件中,是不是同样可以推广高速路的判决的依据和结论呢?

  公共设施需要承担那些责任?

  解说: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具体途径,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主持人:这样来打个比方说吧,你不小心掉进了马路上的井坑,如果你找不到这个井坑的所属单位,那么一般情况下,你是不受《国家赔偿法》保护的。当时立法机关的考虑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反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因为在咱们国家,在规划部门来讲比如说一个道路,一个城市建设,他都可能是由于规划的水平,或者是由于种种其它的原因,或者是因为时间的推移,或者是随着你的规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因为他都有可能会发现当初的规划可能是有问题的,但是你这个时候你很难去追求规划者的责任。因为规划的问题,咱们国家其实已经搞了好多年了,但是应该说可能比起国外的城市规划来讲,他还是一个尚待提高的地方。

  解说:尽管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提到: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这种义务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由此给使用者造成损害。如果按照民事赔偿,也就是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这就在法律上回避了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问题,乃至于某些管理者的渎职行为。甚至造成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无法可依,妨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主持人:但是不少专家也提出,既然在法律上存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这样一个专用词语,也就是说,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那么公共设施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此类案件的责任问题,通过诉讼完全能够获得赔偿。作为我们这些普通的大众呢,出门在外除了小心以外,在自己受到伤害时,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深圳健力宝获中超冠军
意甲德比言和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男人为什么喜欢车
女人与车的美丽约会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娱乐风月图鉴
刘翔自传:我是刘翔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