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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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1:23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昨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我国第一部《公证法(草案)》正式提请审议。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大会作说明时明确指出,我国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将单独设立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公证暂行条例》,认为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 对此,目前很多人建议法律中改变其性质为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张福森说,本次立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他解释,法律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为此草案还规定,今后各公证机构将单独设立,不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西安“宝马彩票”案让人们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草案就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如何确保公证的客观真实、建立公证赔偿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另外,草案原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 “制度防范虚假公证” 昨晚,《公证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该部草案注重从制度设计层面防范虚假公证。 王公义说,值得指出的是,本次公证法草案确立了公证赔偿制度。今后公证机构出现失误或者过错,一律由公证机构自身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一旦是公证员的过错,公证处可向公证员追偿,“这是非常艺术的法律设计”。 相关评论见A02版 草案解读 1 想当公证员必过“司考” 今后,想当一名公证员必须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法(草案)》对公证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昨天介绍,草案规定,除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外,还包括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等。 草案还规定,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违纪被辞退或开除公职以及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禁止担任公证员。 2 公证员设定“行为禁区” 草案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划定了各自的“行为禁区”。其中,公证员的“行为禁区”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机构的“禁区”主要包括出具虚假公证书等违法行为。 3 私出公证书最高罚10万 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停止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的;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相关专题:公务员法和公证法草案提请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