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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划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为禁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21: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邹声文)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为其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公证法草案的说明。

  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协议)、委托;遗嘱、声明;继承、财产赠与、财产分割;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收养关系;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经历、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出生、生存、死亡、住址;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件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司章程;招投标、拍卖、财产清点、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等行为、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同时明确了公证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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