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草案规定: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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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21:01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着张宗堂、邹声文)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并同时明确了禁止任职的四种情形。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公证法草案的说明。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担任公证员:(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年龄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四)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为吸收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队伍,草案规定,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曾经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法制工作满10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国家公务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草案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选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相关专题:公务员法和公证法草案提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