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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草案对公证机构性质未作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21:04 新华网

  国家公证机关?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公证法草案对公证机构性质未作规定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回避了这一争议,未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公证法草案的说明。张福森说,我国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公证体制酝酿改革。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张福森说,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进一步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有鉴于此,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对此可不作规定,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据此,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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