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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警方破获绑架案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0:56 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12月22日,河南省唯一的重点新闻网站——大河网上出现了安阳市文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队长邹东波的破案日记,他在日记中详细批露了一起绑架案的侦破过程,并述说了自己的无奈和委屈。刑警队长为什么要把破案日记发到网上?《郑州晚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事件缘于安阳的一起绑架案,受害人家属在破案后以警方没能保住22万赎金为理由向警方讨要,警方却认为自己破案过程中并无过失,不可能承担赎金的责任,由此引发的争议引起了众多法学专家和律师的关注。

  绑架案中的赎金到底应该由谁出?邹东波在网上发文求解,他向《郑州晚报》表示“赎金支付是个社会问题,以后可能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找出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也是我们刑警的心愿!”

  22万赎金难住刑警队长

  邹东波是安阳市文峰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从警15年的他现在遇上了一件比破案还要棘手的事情。事情的起因是,2003年11月26日,该辖区高庄乡辛庄村村民王军元的儿子王刚(化名)在放学路上被人绑架并遭索要60万元赎金。邹东波和同事负责这个案件的侦破,经过一系列的斗智斗勇,12月4日绑匪收到22万元赎金后将王刚释放。12月19日,作案的绑匪又在山东阳谷县绑架一名老中医并索要100万现金,12月21日,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被安阳警方抓获,其中主犯被当场枪击身亡。但事后查明,王军元支付的22万元赎金已经被犯罪嫌疑人瓜分后挥霍一空。

  本来案件侦破了,邹东波和同事们应该轻松下来,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邹措手不及。受害人家属王军元以警方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有过失为由要求警方赔偿22万赎金。

  王军元的这一要求对邹东波而言不亚于闻所未闻。邹15年的警察生涯中已破获大小10多起绑架案件,但受害人讨要赎金的事还是第一次遇到。短暂的惊讶过后,邹东波拒绝了王军元的要求,他认为警方在破案过程中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并没有明显的过失。

  22万元打了水漂的王军元显然不愿就此罢休,在多次讨要无果后,2004年11月23日,王军元写下行政诉状,到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22万赎金,但迄今未止,两级法院均没有受理。

  两个关键环节

  事实上,王军元之所以有理由向警方讨要22万赎金,是基于以下两点,这实际上也是此次争议中两个最为关键的环节。王军元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儿子被绑架后,公安局让准备钱,他们对我说无论是借钱还是贷款,先筹集一部分钱去引诱绑匪,我们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王军元认为,如果警方不这样表态,他是不会给绑匪拿钱的。

  第二个令王军元不满的是,2003年12月4日晚上9时,也就是和绑匪交接人质的时候绑匪跑了,王军元说当时警方没有立刻追捕绑匪。

  对以上两个关键环节,邹东波在接受《郑州晚报》采访时一一进行了回应,他说:“保证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这话我肯定不会说的,只要是个思维正常的警察都不敢下这样的保证,因为案件侦破随时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他说在向绑匪缴赎金前,已经把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对王军元说了(邹说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为:一人财两得,二人得财空,三人财两空,四绑匪撕票。邹认为,他提前告知受害人家属这四种情况是尊重了他们的意见,尽到了警方的责任。

  对王军元质疑的交接人质时为何没能立刻追捕绑匪,邹认为,一是当时人质并没有出现,如果这个时候贸然出动,对人质非常不利,也会引起绑匪的警觉。他说当时绑匪并没有发现警方,所以才没有立即追捕,而且不追捕是尊重王军元的意见后决定的;还有一点,邹说绑匪当时选择的交接地点对警方非常不利,警方的车辆被逼到了一个小路的尽头,即使当时追在行动上也来不及。

  邹东波认为,这个案件的侦破在当时轰动安阳全市,是很有典型意义的。他说,破案后,上级给了他们很多荣誉,不少参战民警立了功,他本人还因此当选了安阳当年的十大杰出青年。邹说,如果案件侦破存在问题,上级肯定追究他们的责任,更遑论立功受奖了。

  三家观点针锋相对

  但事情在朝着邹东波不可预料的态势发展,12月11日,此事被一家媒体描述成“中国绑票赎金第一案”,并随之在网络上流传开来。由于其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随后有法学专家、律师、网友加入到了争论中。

  这场争论的观点基本分为三方。 一方认为,国外的做法是,国家公民在国外遭受绑架需要支付赎金解救人质的情况下,一般是由政府或者单位予以支付;而国内发生的本国公民之间绑架行为通常是由被绑架者家属支付。支付赎金的做法是为了迷惑犯罪嫌疑人,使他们放松警惕,为警方进一步侦破案件赢得时间。警方在解救人质过程中采取的让被害方支付赎金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讲是无可非议的。

  这个观点得到了邹东波的认同,他说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国内警方的一种不成文的惯例,邹表示自己从警15年来侦破过10多起绑架案,都是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

  但有另一种观点和其完全相反,认为赎金没有要回来是公安机关的责任。此观点认为赎金只是案件的一种侦破手段,受害人和警方并不是把赎金真的送给绑匪。如果把赎金给了绑匪,而没有把赎金追回来,受害人家属就没有报案的必要,因警方应对不力造成赎金无法追回,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邹东波认为,他们已经把犯罪嫌疑人抓获了,并没有过失,赎金在短时间内被挥霍是根本预料不到的。

  还有第三方观点认为,赎金到底应该由谁支付,目前法律并无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能力毕竟有限,如果本案赎金是222万甚至更多,受害人家属没有能力筹集,警方不可能坐视不管。实践中解救人质情急,不可能再有讨论时间,既然对破案用的诱饵资金尚无规定,国家应设专款,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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