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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深圳率先实施引咎辞职制度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3:47 红网-湖南日报

  作者:王民官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4年12月30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2004年12月31日《南方都市报》)

  引咎辞职制度,过去只是在某些个会议、某些个文件中,或者在是对某些个具体事
件的处理上,抓过一些反面典型,处理了一些腐败干部,但真正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深圳是第一家。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于“职务犯罪”予以明确的界定,即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过去并不突出的问题现在已变得非常突出,在这方面,也迫切需要法律法规能够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引咎辞职适用的范围和如何处理,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明确提出要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对阻碍记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次提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好的法规,最终还是需要国家权力部门、需要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去执行,需要公务员队伍共同来遵守。因此,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之际,人们更多地还是关注如何避免干部违法乱纪,防患于未然,毕竟实施引咎辞职的处理都是事后处理,如何使反腐败关口前移,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尤其是反腐败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讲,还是应当加大整个社会防范工作的力度。《条例》实施后,深圳将设立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下设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也说明,深圳在这方面是动了真格的,也希望深圳能够以此为契机,不仅在法规上首先作出规定,同时在首先实施引咎辞职制度中,也能够作一些有益的探讨和尝试。

  苏州所谓“百官清廉”神话的轰然倒塌,带给我们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因为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受经济利益的趋动,发生贪污腐败也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如何加大对反腐败的力度,创建一个全社会廉洁勤政的氛围,还任重道远,这也许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将引咎辞职制度写入地方法规后,带给我们几点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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