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期待对奢侈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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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2:16 人民网 | ||||||||
作者:马龙生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宣布,2005年将研究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有关专家预测,2005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会扩大,而对歌厅、迪厅、高档时装、高尔夫球场等方面的“奢侈”消费行为可能会开征消费税。
即将推出的“个税”改革,其累进税率的具体标准尚无定论,如今消费税的调整又开始紧锣密鼓。在2004年年底,有关税制与税种结构改革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让人对改革初衷能否实现充满担忧,也对改革效果充满期待。 从道理上说,“个税”的一个基本功能是调节民间过于悬殊的收入水平。高收入的人挣了钱迟早要消费,而且主要用于高档商品的消费。只要在高档商品的消费环节进行纳税,也等于变相地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这对买不起高档商品的低收入者来说没有多大影响,而高收入者多交点税也就等于起到了调节作用。所以,作为对“个税”难以避免的征收疏漏,从消费一端入手,对“奢侈”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税种设置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作为与个人所得税相辅相成的税种,消费税除了具有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外,我以为还有以下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是可有效控制国外高档消费品大量进入国内。中国对高档消费品的消费能力日益增强,致使高档商品的进口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在国外要大量缴纳流通税的商品,到了国内却可以不缴税,致使外商在中国市场所获太多。而我国因为只在生产环节纳税,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脱节,所以白白吃了亏。 二是可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大量高档消费品成为当今国内年轻人的追求,商家出于眼前利益而迎合进口,导致国家外汇被大量消耗,同时所带来的对贸易逆差的影响作用也不可低估。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是因为没有控制好本国的消费结构问题,造成了大量奢侈品进口。一遇危机,就会发生一方面是生产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进口消费品无法被消费的现象。 由于消费税有“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和税率,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从法规本身来说,征收消费税一要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抑制对社会环境不利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限制集团消费和特殊消费;二要引导消费,抑制消费的奢侈和超前;三要调节支付能力,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四要切实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执行层面来说,消费税的征用透明度,不仅为人关切,而且关乎此项执法的成败得失。商家与消费者出于共同利益考虑而联手避税,当是首先应该考虑的、应该早做预案的执法难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