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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草案)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2:38 新闻晨报

  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这样的规定如果获得通过,意味着一旦发生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在4万元以内的,将全部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样的数额规定,是在参照国家正在研究的标准的情况下确定的。

  有消息透露,国务院目前正在制订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规定仅仅是上位法正式出台之前的过渡期规定。为此,《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法定条件减轻机动车责任的适用情形和减轻比例,是此次立法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该条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适当倾斜的原则,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机动车完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减轻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和减轻比例。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敲诈等主观故意目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关于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免除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规定(草案)》的创设性规定。之所以作此规定,是考虑了《安全法》实施后出现的二种交通事故情形,一种是机动车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遇红灯正常停车等候放行时被非机动车或行人所撞;另一种是机动车虽然有违法停放行为,但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过错造成的。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国家正在就救助基金作专门的规定。经与各方协调,本市已具备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先行建立这一基金的条件。据介绍,目前有关方面考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基金。

  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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