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议交通事故赔偿草案 将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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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2:45 新闻晚报 | ||||||||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撞了不能白撞。但对该条存在种种误解,其中之一就是,只要是撞了人,司机不管有责无责都必须赔偿。昨天,专门对第76条进行细化规定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针对国家大法某一条款进行地方性立法,在本市尚属首次。该草案真正体现了人性化
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4万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而首先体现了化解赔偿风险,抢救生命的原则,将赔偿社会化和商业化。但国家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的责任限额。 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表示,事实上,无论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都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问题。国家正在制定中的有关规定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初步定为4万元,本市因此也依据国家大法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暂定为4万元。 以人为本 法律优先照顾弱者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两者往往处于易受伤害的弱势,所以,草案因此要求保险公司首先赔付人身伤害损失。 损失超过4万元,则分不同情况处理:机动车负交通事故全责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主责的,承担80%赔偿责任;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表示,本次立法就是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不管是机动车驶员还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都将充分享受到法律的关怀。 创建全国首个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此外,本次草案还首次在全国提出,要在本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草案第八条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设立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本市之所以想创立这一制度,就是旨在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负担的问题。而且本市经各方面协调,已具备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先行建立这一基金的条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表示,本次立法就是要合理分配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和正义。 无责驾驶员责任最高可减95%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如何减轻,怎样减轻呢?草案提出了最高可减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95%的标准。驾驶员无责,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草案因此设定,在两种情况下无责驾驶员可彻底免除赔偿责任:一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 关注焦点: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我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遇到了三大问题,主要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和限额到底是多少;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到底可以减少多少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等。 相关链接 草案部分内容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部分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无责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减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免除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作者:晚报记者 程贤淑报道) 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