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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监督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7:10 新世纪周刊

  撰文/朱勇

  法学专家认为,《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有助于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为人民 陪审员在法庭审判中起到更客观公正的预期效果打下良好的基础。

  00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新突破。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关键在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在 审判工作各个环节中实际拥有并行使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

  杜绝“勤杂工陪审员”

  方科长在法院工作了近20年,经历过许多人民陪审员的聘用。按照他的理解,本次出台的《意见》最引人注目的是 ,首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产生也较以往更为严格和正规,需经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任命,而不是简单由基层法院决定。

  方科长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几乎所有法律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解释,只是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民主的一 种方式,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享有跟法官同等待遇,而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用或者职责则只字未提。基于上述现状,法院 在聘用人民陪审员时也就显得随便,很多时候甚至是为某些人安排下岗的亲戚、朋友提供“位置”。方科长接着说,现在法院 的人民陪审员大约70%都是法律界的圈外人士,甚至很多压根就是法院的勤杂工,他们只需要在开庭时坐在审判席上当个“ 摆设”就可以,这些人根本不可能对审判案件产生任何积极建设性的意见。

  相对昔日法院自主“选拔”人民陪审员而言,现在《意见》在程序上对聘用人民陪审员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出台 后,基层法院将在2005年1-2月份进行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工作,3-4月份集中培训预选人员,之后再提请同级人大常 委会任命。以确保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生效时,人民陪审员统一上岗。

  落实“同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就新出台的《意见》发表讲话时公开表示,在参与案件审判时,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 有“同等权利”,法官绝不可以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要抓紧完成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各级法院内部都要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联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形成制度 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为人民陪审员顺利参与案件的审判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此间,黄双全教授以及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课题研究的华东政法学院王俊民教授均认为,这一观点和 《意见》都表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新的突破,“法官不可以影响陪审员”也将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硬性原 则。

  王俊民教授还认为,法官不可以影响陪审员的关键在于落实,要体现在审判工作各个环节中。从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 作到参加开庭审理,直到合议庭评议,人民陪审员都有权参加并独立发表意见。只有实质拥有并行使与审判员“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才不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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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源于英国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比如法院在一 些涉及知识产权案等难度比较大的案件中,吸纳专家学者来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基于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以及威望 ,他们的观点也容易被审判员接受并在案件中得以体现。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单单是协助法院审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发挥其监 督作用。作为热心公益、道德高尚且经过基本法律培训的公民,人民陪审员更重要的是发挥对法官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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