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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粮食直接补贴方式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0:42 首都之窗

  提案号:第0626号

  提案人:王俊英 张 彤 冷如新 朱 钢

  一、粮食补贴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1、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粮食补贴政策必须调整。WTO专门制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不言而喻,这一《协议》必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现行的粮食财政补贴政策,并要求我国粮食财政补贴政策遵循《协议》规则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2、促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使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后,若继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对其他粮食经营者来说,显然处于不利地位,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3、增加补贴透明度,提高种粮农民收入。实施粮食“直补”政策,提高了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可防止补贴款的挪用及截留,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从而保证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并重,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北京地区由于生态环境脆弱,缺水严重,保持一定的冬小麦、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对减少春季风沙、节约农业用水有很重要意义,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市经济效益的整体提高。

  二、粮食补贴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欧美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农夫的利益,多年来一直对农夫实施补贴,这对提高农夫的收益,保证本国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2002年我国在安徽、山东等省市已开展了以“取消保护价,放开粮食市场,对农民直接补贴”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试点,而且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我市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尽快提出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粮食补贴政策及实施细则。

  三、关于粮食“直接补贴方式”的建议

  1、改革目标。提高农民收入、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2、补贴资金来源。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农民实施“直补”。

  3、补贴范围和对象。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所有种植商品粮的农民都应享受。商品粮的数额以农户出具的卖粮凭证为准。

  4、补贴的粮食种类。针对北京目前的情况,可暂定为生态效益好、经济效益较差的冬小麦和节水效果较好的玉米和大豆。

  5、补贴额度。每年按照农民种粮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率(可暂定20%)计算出当年的保护价标准,求出当时市场粮价与保护价之间的差额,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给种植商品粮的农民。市场粮价可参考全国各大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种粮成本价可直接来源于物价部门的调查结果。

  6、补贴农户和补贴经额统计。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执行。由于协会的组织机构是至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制,可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通过实行补贴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一方面可以保证种植商品粮的农民都能拿到应有的补贴,另一方面可以杜绝部分人占国家便宜的事情发生。通过核实后,由协会发给每户农民一张补助领取证明(或现金储蓄卡),同时将全市统计结果上报农委、计委、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

  7、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市政府筹措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农业银行或农发行开立“粮食直补”专户,根据协会上报的补贴资金总额,逐级下拨到各区县(或各乡镇的)农业银行或农发行的“粮食直补”专户。粮食“直补”资金每年分两次补贴到农民手中,夏粮补贴在秋收前发放完毕,秋粮补贴在年底前发放完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补助领取证明到当地农业银行或农发行领取粮食补贴。

  8、强化补贴资金监管。一是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群众监督;二是各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挤占挪用和截留“直补”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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