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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不是对付国人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7:11 新世纪周刊

  “国际惯例”是当前人们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为官者、经商者似乎对此烂熟于胸。各部门、各机构要出台什么 新法规,商家要推出什么新的收费项目,都会牵扯上“国际惯例”,这也使得老百姓的耳朵都快听出茧子来。

  特别是要推出什么可能遭受大众非议的举措时,因为知道要遭受绝大多数人非议,所以理论依据一定要“来势汹汹” ;一定要服众;一定要一经抛出,就会让普通百姓发愣3秒
钟。比如超市进场费、银行卡使用费之类,更要抬出“国际惯例” 予以佐证。好像不这样做,就不能表明该举措的先进性、可取性以及国际化趋势。

  对此,有知名学者曾三番五次、苦口婆心地提醒人们,中国人越来越多地关注、引用国际惯例是一大进步,是好事。 当然,也应该考虑中国国情,不可操之过急……也有媒体的时评,快人快语地直斥“别拿国际惯例说事!”(北京俗话,那意 思是别拿国际惯例当借口。)

  笔者十分赞同这些说法,但要补充一句,在中国国内,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可以依据国情,仔细分析,酌情参照或 引用国际惯例。除这个意义以外,公、私机构对国人实行的很多行政管理措施或商业行为与国际惯例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国际惯例的英文说法是International Customs。同我们的汉语一样,英文中也有分别表示 外国、国外和国际这三个有些关系,但意思又有明显区别的词汇。与International相对应的汉语词汇正是“国 际的”,是指国与国之间的事。比如,国际关系、国际贸易等。所以,所谓“国际惯例”当然也是指国与国之间交往的惯例。

  1979年出版的《辞海》解释说,国际惯例也叫做“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国际交往中不成 文的行为规则,后来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其有法律效力。例如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不得杀害和虐待战俘等都是国际惯例。

  上述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公法领域中的惯例。在私法领域中,中国的民法通则只是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章 节中提及国际惯例。按我国民法规定,国际惯例只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中适用。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经济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全球化进程,普通老百姓也会越来越多地与国际惯例打交道, 这主要是说在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时要遵循的国际惯例。在这里,人们接触最多的国际惯例可能就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惯例。

  其实,这些惯例既不神秘也不玄乎,不像某些滥用者抛出的大帽子那么吓人,不过是国际商会等机构,把多年来商人 们在国际贸易中习惯使用的价格术语、支付方式等用规范的语言统一标准后,编纂成集,用以约束参与交易的各方。例如,人 们熟知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等都属国际惯例。

  总而言之,外国人在自己国家里的某些惯常作法,比如超市向供货商收不收进场费等根本不是什么国际惯例。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适用的行为规则。而这些惯例,未经中国自己的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规,就不能在国内适用。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确实要兼收并蓄地汲取世界各国、各民族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中的精华,并为我所用。但是政府 部门在针对国内事务,制定各项法规和采取行政措施时,应该考虑的是,不违背宪法原则,不抵触更高一层的法律,不背离中 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开买卖、做生意、弄公司,都只能按中国的法律,依法经营。从国外趸来什么经 营管理或营销的新招数,都要考虑中国国内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和多年积淀形成的消费习惯,如果背离了相应的环境,那它就不 能也不应存活。

  现在有些拉“国际惯例”大旗作虎皮的做法,虽然不得人心却仍行得通,这是因为,根本不是“国际惯例”的威力, 而是垄断的结果。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后这些做法必将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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