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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险“路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7:11 新世纪周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了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在科学民主立法的 框架下,人们期待条例的早日出台。

  1月17日,北京复兴门内大街保险大厦13层的李梅紧蹙着眉头。作为保险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令她不悦的是 ,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公布后,车险将失去一个重要的利润支撑点,在她看来,保险公司正面临着一场挑战。

  尽管相关部委还没有对强制第三者险的若干问题达成共识,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 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05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且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期两个月。这一草案 的公布,对车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条例草案:科学民主立法

  1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就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 ,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某种意义上说属于一种开门立法。条例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用统计学的原 理,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广泛听取全民的意见,为科学立法提供了典范。

  杨建顺认为,条例草案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和配套,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条例草案现在还只是一个框 架,在进一步操作中还有许多地方尚待完善,例如在关于费率的问题上,还是很模糊,保险公司提取费率多少,被处罚多少, 都没有明确注明。

  杨建顺指出,在条例与相关细则注明衔接的地方,就有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在相关细则没有跟进的情况下,是否考 虑把条例细化,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在条例颁布的同时,相关细则也应同时出台。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草案》现阶段还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保险责 任划分不明:由于责任限额是有限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能取消。如果司机购买了两种三者险,发生事故之后,在没有出现先 行赔付的情况下,是应该先用强制险赔还是商业三者险赔?因此,应该划分责任,按比例赔偿,哪些责任属于强制三者险是应 该赔偿的,哪些责任应由商业三者险来赔偿;其次,条例既然是一种法定保险,因此最好不用经营这个概念,否则,操作起来 强制性就会减弱。

  条例要平衡各方利益

  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平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将以立法的形式 实施的时候,这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对于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这一问题,杨建顺说:“在制定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时候,机动车负全责的条 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于这种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的事项,在定规立制时,就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在 条例草案中关于保险费率的设定,是能否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两者利益的关键所在。”

  某北京分公司车险业务的负责人说,目前全国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整体比例不足30%,全部强制投保后,保 险公司这一块的业务量将大为增加,但相应的赔付责任亦会加大。“保监会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让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都 可以接受,但这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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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摘要》

  第二十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3)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 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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