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题 > 正文

民主与法制时报:大股东婚变引发股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1:10 民主与法制时报

  说起保健食品“铁皮枫斗晶”,不要说在它的产地浙江省,就是在整个江南地区也是响当当的品牌。有人根据生产厂家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和销售业绩估算,该公司的财产至少数亿。在巨富备受关注的当代社会,该公司的两位大股东陈先生和胡女士夫妇,也成为了公众心目中的新闻人物。但2003年10月,这对夫妇却打起了离婚官司,成为“新闻人物的新闻”,人们关注这对再婚夫妇的感情纠葛,但更把兴趣投入在“铁皮枫斗晶”的这笔巨额财产两人是否会因此而起纷争。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更富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
,从2003年12月开始,陈先生的前妻和四个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接二连三状告陈先生和胡女士,称天皇药业公司的全部财产是他们的。案情跌荡起伏,无疑成了最吸引公众眼球的大新闻。

  2004年12月18日,记者在浙江天台县法院旁听了陈先生的前妻和四个子女状告陈先生和胡女士股权案,这一戏剧性事件的来龙去脉渐渐浮出了水面。

  陈先生1991年创办了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后研究所与北京农业物资公司联营成立了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1994年6月,北京方将所持有的天皇公司50%股权一拆为二,45%转让给了胡女士,另外5%转让给研究所。研究所与胡女士签定了股份协议书,双方股份分别为55%和45%,并进行了公证和工商登记。1999年9月陈先生与胡女士结婚,2003年10月陈先生提出离婚。

  就在陈先生提出离婚期间,2003年12月,陈先生的前妻与四个子女向天台法院状告陈先生,称1996年4月陈先生在与前妻离婚时,曾签定协议,将中药研究所的全部财产(包括不动产)赠与其四个子女。但陈先生在代理管理期间用研究所的钱购买了一块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等等,要求返还,陈先生在答辩中也很快地答应了。这样,法院在20天里就作出了1676号判决。但这个1676号判决的最重要的内容实质上是: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属于陈先生的四个子女。基于这个“事实”,胡女士很快就倒霉了。

  2004年9月,陈先生的前妻及四个子女向天台法院再次起诉,状告陈先生和胡女士,称陈先生在代理子女管理中药研究所期间,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研究所资金购买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原股东退股股权,将其中的5.5%股权记录在胡女士名下,两人系恶意串通,侵害他们的合法利益。陈先生依然像前案一样诚恳认错,表示自己蒙骗了孩子。但胡女士在答辩中爆出了猛料:所谓陈先生与前妻在离婚时所签赠与协议是一纸伪证;在陈先生与前妻离婚判决书中从未提起,当时代理陈先生进行离婚诉讼的蒋律师也作证,从未有过这纸赠与协议,而且研究所是集体财产,不是陈先生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他们无权处分。胡女士要求对这纸协议进行司法鉴定,但遭法院拒绝。法院依据1676号生效判决,判决陈先生与胡女士返还5.5%股权给四子女。1676号判决在此案中发生了神奇的效力。胡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但陈先生的前妻与四个子女“乘胜追击”,向天台法院再次起诉,要求陈先生和胡女士返还胡女士名下的天皇药业45%股权,这无疑对胡女士发起了总攻,如果此案再败,胡女士就被彻底赶出了天皇药业有限公司。用胡女士的话来说,这样,真正的“胜利者”是另一个被告陈先生。

  2004年12月18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陈先生四子女的“总攻”案。像先前的案件一样,陈先生也诚恳地向子女认错,并请求原谅。法庭根据原告的申请,就本案的实体部分胡女士的45%股权出资情况展开调查。然而,胡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长长的答辩状,就原告起诉进行答辩的同时,也对法院在一系列案件的审理程序提出了质疑。

  答辩状说:陈先生的前妻与四个子女主张权利的唯一依据就是那份所谓的赠与协议书,但陈先生在与前妻离婚时从没有这份“协议书”内容,是几年后通过非法手段插进原卷宗的。而且这份协议书只有陈先生和前妻作为赠与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与人的签字,故原告的赠与合同是不存在的。原告将天台法院1676号判决作为证据也就成了明显违法的、没有效力的非法证据;其次,赠与所涉及的标的物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缺乏成立要件;第三,中药药物研究所是法人财产,岂能作为夫妻财产赠与;第四,陈先生四子女的诉讼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答辩状认为,1676号案件程序严重违法,因为案件明显涉及胡女士的利益,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此后发生的诉讼也证明了这一点。法院应当通知胡女士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且胡女士入股天皇公司是与公司签定的合同,而不是陈先生个人,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自然人,因此,将陈先生列为被告是明显违法的。

  答辩状继而认为,胡女士在1994年6月就已合法取得了天皇公司45%的股权,而陈先生与前妻所签“赠与协议”在1996年4月,陈先生与前妻事实上对胡女士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

  就在胡女士答辩之后,又出现了令人意外的情况,胡女士的代理律师拿出了一份杭州市西湖区法院2004年11月25日的判决书。就胡女士状告陈先生等7名天皇公司股东侵害自己股东权纠纷一案作出支持胡女士诉请的判决。西湖区法院不仅判决陈先生主持下公司的一系列临时股东决议无效,陈先生等被告提出的胡女士不享有股东权利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特别指出“本案的审理无须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陈××与前妻的四个子女起诉陈××和胡××要求返还财产、财产权属纠纷的三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胡女士的律师在代理词中就此指出,基于保持人民法院判决一致性的原则,本案应当立即中止和撤销诉讼。

  据悉,至记者发稿时,天台法院已对陈先生前妻和四子女诉胡女士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次胡女士又败诉了。人们关注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何来保持一致?□本报专稿/芦笙邬原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聚焦2005年春运
中国女将征战百年澳网
关注2005考研
万众瞩目央视春节晚会
第12届中歌榜揭晓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慈禧曾孙口述实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