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砸明代民族败类墓看民族情绪的宣泄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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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23:53 人民网 | ||||||||
1月31日,两位大学教师——浙江丽水学院的教师邬伟民和南京师范大学的教师郭泉——自备斧头、榔头来到安徽歙县,找到日本人出资修建的明代倭寇王直墓,将墓碑和刻有日本出资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毁。他们的行动让本已沸沸扬扬的“日本人为民族败类修墓”事件再起波澜。 南京的一位律师如此评价这两位老师的砸碑行为:“行动上不理智,程序上不合法
我孤陋寡闻,不清楚那位南京律师所说的“正常合法的途径”是什么。就常理而论,两位老师如果觉得“王直墓”伤害民族自尊、非拆毁不足以维护民族尊严,无非有两条“正常途径”可走:一是行政途径,即向当地政府提出干预立碑行为的要求;二是司法途径,即向相关当事人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定墓碑的存留。不过,以两位老师的理性计算,走上述两条路的成本实在太大——其一,当地政府既然能够几年来始终默许“王直墓”存在,其态度已是昭然若揭,凭借两个书生之力就想改变当地政府的一贯考量,难度显而易见;其二,即使“打官司”于法有据,但无论选择“民告官”还是“民告民”,可以预见的结果多半是漫长的诉讼期;对于两位缺钱无势的“教书匠”来说,与如此沉重的成本相比,因“损害公私财物”而被拘留或罚款倒显得微不足道了。 简言之,两位老师“理智”的“砸碑”行为说明,我们的民族情绪太缺少合理的制度化宣泄渠道了。 民族情绪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众人莫衷一是;民族情绪对社会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也是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以“反日”等感情趋向为内容的民族情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公众意识形态,必须得到政府的关注和积极回应;而政府最为重要的回应就是为宣泄民族情绪提供制度化的合理渠道。 从积极方面来说,宣泄民族情绪是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给公众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的政府责无旁贷;从消极方面讲,提供合理宣泄渠道,能够防止民族情绪日积月累、暗中涌动,避免发生“井喷”、“管涌”现象,有效防控民族情绪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参考各国经验,为民族情绪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意味着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将单个、零散、非理性的个人行为变成有组织、有理性的群体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促进民间NGO组织的生长,以降低单个公民选择“合法正常途径”的成本;另一方面健全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法律框架,保证政府自身能够及时回应公民维护民族自尊心的诉求。 理智的公民以违法为代价宣泄民族情绪,这绝对不应是我们期望看到的结局。我们有一个民族情绪同样敏感的邻国,但从邻人身上,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声势浩大且有章有矩的行动;这样的事实表明,只有当我们的民族情绪有了合理、规范的制度化宣泄渠道,民族情绪才不至于成为非理性行为的高效催化剂。 毛飞 相关专题:日本人为明代民族败类立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