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让利与民 遏制药品虚高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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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4:21 人民网 | ||||||||
近几年,群众普遍反映看病费用增长过高,部分收入低的家庭对看病费用的支出已不堪重负,而药品在病人费用支出中占据主要地位(据卫生部2002年统计,门诊占57.2%:住院占48,2%),药品费用持续增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势在必行。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近几年采取了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行为等多种政策和措施,但药品价格仍居高不下,究其原因,药品的“虚高定价”是其主要根源之一。 一、成因 造成药品虚高定价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我作为一名普通医院的院长,仅从我们临床用药的实践中谈谈我的看法。在临床中,我们发现许多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价格可以成倍的增加,其虚高程度令人震惊。下面仅举几个例子: ┌───────┬───┬───┬───┬───┬────┐││││ │ │ 最高 ││ 药物品名 │规格 │单位 │出厂价│中标价│ │││ │ │ ││零售价│├───────┼───┼───┼───┼───┼────┤│ 头孢他啶 │ 1g │ 支 │ 7元│30元│47.5元│├───────┼───┼───┼───┼───┼────┤│头孢哌酮舒巴坦│ 1g│ 支│ 6元│30元│40.9元│├───────┼───┼───┼───┼───┼────┤│ 肌氨肽昔 │ 2m1 │ 支 │ 4元 │21元│34元 │├───────┼───┼───┼───┼───┼────┤│ 氟康唑 │200ml │ 瓶 │ 4元 │25元 │76元│└───────┴───┴───┴───┴───┴────┘医院所购药品主要由各地卫生系统统一组织的药品招标中的中标药品销售公司提供,而医院对药品进价的影响力很小。从上表可以看出,部分药品的实际出厂价并不高,药厂获取的利润属于正常。但由于政府物价部门的定价、核价的不科学、不合理,公布的药品零售价高出出厂价数十倍,造成药品在流通和销售渠道中存在了巨大的利润操作空间。在虚高定价的基础上,力,以药品流通环节过多,流通费用增高,经营者为牟取暴利,往往以牺牲患者的利益为代价,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大做文章,层层加价,以高于成本数十倍的价格向医院售药,进而导致相当一部分药品的中标价和零售价居高不下。 同时,也有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相互竞争,非法促销,往往在向物价部门申报出厂价时虚报生产成本,把庞大的促销队伍的开支、回扣、提成以及药品的广告费、宣传费等也打入药品成本,提高出厂价,增大实际售价和批发价之间的差额,给自己和批发商留出更.大的“让利空间”,从而满足各方获取巨额让利的欲望。而物价管理部门一方面难以掌握和控制药品生产过程,对药品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也愿意将药品价格定得高一些,这种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各方利益之间的不谋而合,导致了药品出厂价定得过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不少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蒙骗患者,采取更换药品包装、改变剂型、改变规格、由单一制剂改为复方制剂、仿造国外药品等手段生产所谓的“新药”,这些都是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的变相提价,其实质是为了进一步抬高“虚高定价”。 二、建议 遏制药品费用的持续增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我认为解决好药品的“虚高定价”问题是关键之所在。 1、虚高定价是厂商、销售商及地方保护主义作怪的结果,治疗这一症结首先要完善价格管理体制。针对目前药品定价、核价中的不科学、不合理的现状,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药学专家、经济学专家、临床专家等组成的药品定价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药品价格的制定。医疗服务具有技术垄断性、消费被动性以及价格弹性小等特点,因此,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以成本为依据,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反映各种医疗服务的价值为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广大患者的常用药、抢救用药等主要和重要药品,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电子交易平台等措施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和进行招标采购,逐步建立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核定办法,增强药品定价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其它药品价格可由市场调节,从而进一步降低不合理的药品价格,还利于民。 2、从药品定价虚高的原因分析来看,药品流通、销售渠道多,环节复杂,从生产到销售,各方受利益的驱动,层层力,价,势必导致药品的虚高定价。因此,减少或取消中间销售环节,重新构筑药品流通体系,能够让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达成交易,降低药品流通费用和销售环节,绕过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是降低和遏制药品虚高定价的有效措施。 3、公开药品定价的透明度,加强物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共同监督检查的力度,形成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监督机制,行使对药品开发、生产、流通、使用的行政监督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厂商、经销商和收取回扣的医务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药品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新药的审批把关工作,对各种新药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假“新药”的出现。 总之,完善价格管理体制,以合理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核定,加强政府对主要和重要药品的宏观调控力度,减少或取消中间销售环节,重新构筑药品流通体系,并加强政府和消费者共同监督检查的力度,从而有效遏制药品的虚高定价,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建议人:医药卫生界高春芳委员)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