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幸耘建议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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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4:40 人民网 | ||||||||
近年来,在全国上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渐成潮流的大背景下,“湿地”这一名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湿地”保护已成为生态建设的重要议题。 一、我国湿地目前状况 湿地是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同时具有调节气
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表示,全国湿地有5大类、28个类型,湿地总面积3848万公顷,约占全国总面积的3.77%。其中,滨海湿地594万公顷,河流湿地821万公顷,湖泊湿地 835万公顷,沼泽湿地1370万公顷,库塘湿地228万公顷。 今年1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2003年6月,黑龙江省公布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相关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等9个单位编制完成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定》(2002—2030年),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就湿地保护作出的政策声明,表明湿地保护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二、制约湿地事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压力。当前的压力更多地来自于对经济加快发展的追求,为了经济建设而过度开发湿地。在中央采取坚决措施保护耕地、规范建设用地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把经济建设用地目光转向了湿地,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功能不断下降。 (二)对湿地的认识还停留在浅层次水平上,其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和科研价值还远未被人们,特别是尚未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三)法制滞后和管理体制混乱。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温地保护法律法规,此外,“多龙治湿”的混乱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湿地保护的难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湿地面临着发展和保护的双重压力,加之我国湿地分布地区的广阔性和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要求必须把我国湿地的保护问题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去认识。为此建议: 一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各级领导切实增强对保护湿地的认识,树立保护优先的思想,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形成湿地资源保护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一的局面,把湿地保护引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是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抢救性保护,在湿地生态脆弱地区抢救性地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并把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三是加强湿地保护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广泛深入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民革界别冯幸耘委员)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