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个案人大该不该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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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8:2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正方观点:个案监督很有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以祥等人说,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事实:在上访案件中大多数都是涉法上访,法检两院系统内或多或少地仍存在司法不公、钱权交
近几年,求助人大给予法律支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从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内容看,往往是多次上访,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最后寄希望于人大的监督。 群众的意见,都是集中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人大具有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应该加强对这些个案的监督。 提交《制定个案监督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晓春说,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周晓春说,从法理的角度看,人大的监督既包括对行政、司法部门的抽象行为的监督,也应包括对行政、司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讲个案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就很难落到实处。否定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就是否定人大对法律的监督,就是否定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据了解,一些基层人大已开始在个案监督方面进行尝试。如河南省汤阴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个案监督试行办法》,对个案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以及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等作了详细规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交办案件拖延或压案不办,对要求汇报的案件拒不汇报,对提出监督意见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答复、不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河南省武陟县人大常委会也于日前审议通过了《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压案不办,拖延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报告,或弄虚作假,或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和证据,或干扰阻碍调查,或拒不执行的行为,轻的可责成作出检讨、通报批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依法罢免、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反方观点:个案监督干预审判权监督权 “人大的监督是宏观的监督和事后的监督,如果对个案都要监督,那就会失去监督的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分析说,人大主要是对一府两院的“大事”,如法律是否落实、法官是否称职等进行监督。如果人大对个案实施监督,人力上根本应付不过来。 他具体分析说,以河南为例,一年的民事案件近40万起,以一半败诉计,就是20万起,如果人大一个个来监督,那人大能有多大精力呢?因此不是检察院和法院是否接受个案监督的问题,而是没有实际可行性。 李道民代表的意见得到了一些代表的赞同。他们说,人大个案监督成本太大。如果人大对个案都进行监督,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人大认为不对,要求再次审理判决,这样就很可能会形成三审终审制。归根到底,人大的监督不是审判,人大不能变成直接判案的机构。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