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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并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2:00 新民周刊

  作者:赵 晓

  新产权学派的大将阿尔钦(Alchian)有一句名言:“所有定价的问题都是产权的问题(Every question of pricing is a question of property rights)。”税收表面看是一个国家权力问题,其实质却是产权问题,是不可不慎重的。

  据报道,54家在华超级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正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过去的差别及今天的并轨?又当如何看待由此引起的跨国公司的“上书”事件?

  首先,一些媒体的评论是不妥的:内外资税收的不一致并非一些媒体所说的那样,“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在全球极为鲜见”。事实上,税收优惠的本质是一种差别税率,其做法在世界各国都是比比皆是,其目的是通过差别税率来实现国民福利的最大化,而通过内外资税收的差别来吸引外资是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惯例。

  其次,外资企业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已变得不重要,目前外资在中国经济中约占到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的二成左右,出口与进口均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外资外贸吸纳的就业人数高达8500万左右。显然,作为重要利益方,外资的想法是不容忽视的,内外资税收合并的重大政策也必须做到慎重而稳妥,才能保证不影响发展和稳定。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记者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仅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轨不会影响外资企业的积极性这一条来说,财长的说法成立,但从宏观调控,从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既定的“双稳健政策”的取向来看,则内外资税收合并方向正确,然而当前的时机是否最优尚值得考量。

  我们还应从理性的角度,从中国现代政治民主建设的角度看待当前并税中的博弈。税率的变更乃至征税方法的改变由于事关产权,引起利益主体的强烈反应乃至博弈事实上是非常正常的,而乱定税率,乱改税政,政府可以以税收随意侵害产权、被侵害的主体不得申诉和反抗才是不正常的做法。

  我国社会尚未完全形成这样一种税收文化和“现代产权”理念。有时新的税收政策说的出台相对简单化。1994年全国的增值税改革,中央和地方轮番谈判,但真正的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却未能得到充分表达。这情形效率固然很高,也不能说此项改革不合理,但就程序而言,却流于简单。

  相比之下,在西方,税收政策的出台是最引人关注的事情,其中的博弈也是最激烈和最精彩的。西方的税改能否实现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纳税人答应不答应。跨国公司的“上书”大抵是出于这样一个其早已习惯了的文化背景下的行为,我们看着不习惯,其实是我们对这样一种文化还不太熟悉的缘故罢了。但看不惯其行为,却不可以据“气愤”一口否定其行为的合法性成分。说到底,现代民主的精义是程序至上,无论穷富、强弱、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其合法权益统统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保护每一个人,我们自己才能被真正保护。

  其实,有没有决断力并不是最重要的,有没有合理的程序并且程序是否被尊重才是最重要的。

  最后,笔者认为此法最好还是能够尽快得到通过,不受跨国公司行为影响和左右,但不必在当前立即生效,而是可给予一个可生效的较长时间段,财政部结合宏观调控灵活掌握,同时为履行承诺,在“并轨”的同时为外资企业设置过渡期,原有的税收减免承诺在过渡期内履行完毕,如此而行,应能够保证此法在程序至上原则下效率与公正的较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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