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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出建设宜居城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6:58 北京青年报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及《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暂住证仍将继续执行

  审议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昨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该条例最终被废止后,本市外地来京人员的暂住证、婚育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措施等仍将继续执行。

  废止《条例》体现平等原则

  在昨天上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刘维林和郝如玉两位委员分别发言,表示赞成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同时对《条例》废止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委员认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止《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但是还存在两个问题。这次废止《条例》,实际上是整体废止、部分保留,户籍管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内容还将保留,但是暂住证、婚育证失去了部分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理清条例、规章的关系,对规章进行完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法治、经济、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既要体现非歧视性平等原则,人口自由流动原则,又要把重点放在服务和引导上。

  首都经贸大学副校长郝如玉委员认为,废止该条例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但是管理应该与服务并存,不能放弃管理,政府报告中对暂住证、婚育证、房屋治安的保留非常重要,但怎样在服务与管理上一视同仁,怎样不放松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中来。

  暂住证被取消将是趋势

  《条例》废止后,涉及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以及婚育政策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昨天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作了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说明后对记者说,即使表决通过废止该“条例”,本市外地来京人员的暂住证、婚育证制度仍然继续执行。

  据介绍,目前实行的暂住证办法只是暂住登记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一种单独的制度,它是依附于户籍管理制度的。最主要的就是户籍人员离开原来居住地到其他的居住地居住一定时间以内要进行户籍登记。在北京市表现为进行暂住登记,登记后就会有暂住证。

  “暂住证涉及整个国家的户籍制度问题,”周继东说,“从我们国家现在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来看,户籍制度将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解决。他个人认为取消暂住证是早晚的事,但在没有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保留。”

  市政府已开展人口状况调研

  据了解,在北京市新的总体规划中,到2020年北京市的人口规模将控制在1800万左右,其中户籍人口1400万,流动人口450万。周继东说,市政府即将做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落实这一规划,特别要在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和对中心区人口的控制上下功夫。

  周继东透露,北京市政府刚刚开始一项针对北京市人口状况及人口规模控制的调研工作,这项研究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共同进行,但还不能确定研究的成果是否能体现在一项法规之中。

  本市将有望设立专利奖

  初审《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

  “高等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开设专利课程。”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开展专利知识教育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议把本市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的写入法规。

  专利工作应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特别提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的经费。

  专利奖可以多种形式付给个人

  为鼓励发明创造,《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设立专利奖,并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转化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市政府应优先采购含专利产品

  此外,为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专利发展方面的作用,同时避免WTO规则和政府采购方面的国际条约冲突,《条例(草案)》专门设立条款规定: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含有专利的产品。昨天,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含有专利的产品”,未能体现国家和本市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相关政策,因此,建议修改为:“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含有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产品。”

  委员建议把首钢列入保护范围

  审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昨天,《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建设宜居城市、降低旧城人口密度、改善中心城危旧房地区的市政设施建设条件等内容都增加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

  名城保护确定四项基本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等四项内容。其中,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传统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对于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规定将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采取挂牌保护的方式。明确规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降低旧城人口密度”首入法规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务院批复,《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建设宜居城市的相应内容,明确了政府在建筑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首次将“降低旧城人口密度”的内容写入法规,并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调整和疏解措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

  为加大保护力度,条例还把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大面积成片拆除”的规定改为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建筑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对于那些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但又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要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委员建议可考虑延后《条例》实施时间

  “首钢也应列入名城保护范围。”昨天,在审议《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时,郭栖栗委员提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应当包含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建筑等。对于保护内容的认定标准,应当体现出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郭栖栗委员说,条例应该进一步明确要对各个时期的历史遗迹进行保护,比如北京首钢搬迁后,作为北京工业化时代见证的首钢遗迹也应该加以保护,类似的还有对纺织城的保护等。

  蓝天柱委员则表示:条例规定要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距离现在仅有一个月的时间,而有关部门在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还有很多,如根据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有4处之多,由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内容有4处,由有关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也有5处,如果在一个月内完不成这些准备工作,建议将实施的时间适当后延。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增加了建设宜居城市的内容作者:谭卫平

  相关专题:北京规划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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