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背后的诸多疑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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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6:22 南方人物周刊 | ||||||||
11年前,身为派出所治安联防队队员的佘祥林。 公检法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均享有独立的地位。相信在冤案事故调查过程中,会调查清楚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杜兆星 佘祥林“杀妻”案4月13日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
第一点,无所不在的警察权。此案中凡警察所到之处,大多给公民留下了可怕的印象,事实上也造成可怕的后果。兵者,凶器也,警察也不例外,所以把握好这把双刃剑,建设与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警察体系,非同小可。警务是属于行政系列,但是并不代表警察所享有的侦察权不是独立的。如果确认侦察权是独立的,那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难免干扰独立侦察权,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人类历史表明,很多案件一时很难侦破,因而成为悬案,例如美国总统肯尼迪被刺案。警察的绩效测量指标,不应该是破案率,而应该是辖区无案率。但是警察再发达的预防体系,也不能保证罪犯的不入侵,犯罪分子会寻找犯罪天堂。尤其是在一个正在变革的风险社会,警察的职业风险在大大增加,他们承担了整个社会的风险。 如果确认警察为了国民的安全而存在,如果确认命案必破是出于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那么这种侦察权并非不可分割,完全可以像人民法院拥有“人民陪审员”一样,在警察队伍增设“人民侦察员”,这是在内部对警察进行提高效率和加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外部还可以像香港特区一样建立警监会,以提高对警察系统的反馈和监督力度。当然如果在社区创新保甲制度,落实公民的自卫权,那么不但治安成本下降,而且治安状况也有可能根本好转。 第二点,佘祥林冤案发生后,因为他侥幸留下一命,使很多法学家对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寄予莫大希望,以为如此可以防止死刑的不慎。这样的制度安排,恐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试问最高院的法官一定比省院的法官高明吗?基层法院大量的死刑案都堆积到最高院,最高院是否复核得过来?试问最高院的职能是否主要是与死刑案打交道?一句话,不改革我国的审判制度,最高院自身也不能避免冤假错案,历史已经做出过回答。不妨将我国的陪审员制度改造为陪审团制度,就是在审判中引入良性变量,可以对审判的公正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三点,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渡到法律上人人平等,已经成为现实中的迫切任务。佘祥林冤案发生后,不少媒体已经开始将舆论方向引向索取国家赔偿。实际上,办案人员可能已经触犯了刑律。但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规定执法人员享有了过多的权力,而对他们的罚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粗糙,落到实处对他们的处罚是很轻微的,这也是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监督不力,法院错判案件不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说句简单的话,就是执法人员犯罪成本低,出了问题全部由国家买单是值得商榷的。在国外,即使总统个人犯罪,也要由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包括律师费都得自己掏腰包。 第四点,程序一旦乱了,最终将伤害到每一个人。现在这个彻头彻尾的冤案已经真相大白,如果这个案子的众多环节中,只要有一环是实事求是的,那么冤案就可能无法成立。然而,这样的冤案竟然被炮制出笼了。如果不是张在玉死而复生,这个案子很可能冤沉碧海。公检法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均享有独立的地位。相信在冤案事故调查过程中,会调查清楚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责任大于权力时,才有可能粉碎原来的利益链条,因为正当程序才能体现世界的本原。 第五点,冤案的救济渠道,究竟哪一条是通向罗马的大道?佘祥林冤案发生后,家里人上访申诉,非但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反而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最后全部窒息了他们的申诉通道。有罪的人必须受到惩罚,而有冤的人受到惩罚,上天也不会答应。冤案一旦发生,伤害的是正义的规则,神圣的法律,也自然会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应该是佘祥林诉苦的对象透视湖北杀妻冤案,求助的对象,申诉的对象,救济的对象。散落的程序,其实体将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正义没有消失,只不过被分散了。 第六点,此案究竟能够为法治社会进程起到多大的促进作用,需要每个人的共同探索,媒体与司法的互动应该是开了个好头。公权的行使意味着对全体国民的负责,从法理上来说,国民具有知情权,所以公布整个案情的程序细节,在阳光下暴露阴影,那么那些阴影就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在阴影下聪明人也会变成傻瓜,在阳光下平凡的人也会成为苏格拉底。那些阴影其实和阳光一样伟大,就像佘祥林案挺立在中国法治前行的道路上。 相关专题:湖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