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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法院“减负”呼唤纠纷解决多元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1:03 新京报

  继去年创下收案4.6万件的纪录后,北京市朝阳法院今年前4个月的收案情况又出现“井喷式”增长。截至4月20日,朝阳法院已受理案件21747件,和去年相比提前21天达到2万件。据悉,朝阳法院要审理的案件超过某些省全省的案件总量。

  应接不暇的法院当然不只朝阳法院一家,全国各地法院都面临着类似的“诉讼爆炸”的形势。以北京市为例,1993年全市法院系统一年审判案件7万件,到2004年已经突破30万
件。一线法官的年均审判案件由31件增加到167件。而这11年来,全市法官只增加了99名。人员编制不足、办公场所不够和审判案件数量激增的矛盾凸显,成为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瓶颈。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单位人向社会人、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社会矛盾增多,法院日益成为国家、社会与公民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纠纷的解决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针对此种状况,国家应对司法资源给予必要的补充和扩展,从人财物上解决司法机关的后顾之忧。但是,也必须看到,国家在现阶段不可能对司法资源实现像案件增长规模那样的扩大。如此,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现实而理性的选择。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呼唤传统的法院审判机制的改革。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对一些证据清楚的简单刑事案件,可考虑在确保遵守诉讼规律的前提下,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运用,这方面,近年来已经有所试点,效果总的来说是好的,应当继续沿着这样的思路去改革。

  在民事审判等领域,要借鉴国外和境外地区的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像我国香港地区的“小额钱债审裁处”,它就是以快速、非正式、且花费不多的形式,处理不超过5万元的案件,它虽属法庭,却无须像其他法庭一样严格依循冗长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一般不可由律师代表,必须亲自出席聆讯,法官三下五除二,短时间就审理完一个案件。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呼唤更多、更好的行政调解、申诉和复议。现在。之所以行政调解、申诉和复议使用率偏低,而且效果也不佳,是因为这类纠纷解决在程序上还不透明,还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因而即使许多法律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来加以规定,当事人仍然要将官司打到法院去,因为他信不过你。相反,如果我们的行政复议确实能做到公平、公正,即使不将行政复议作为强制性的前置程序来规定,而是更科学地将其作为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列的可选择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仍然可能拥有广阔的前景,因为它的高效、经济比起打官司来说有天然的优势。

  再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的本土资源,如人民调解制度。要克服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凡事均要上法庭。

  实际上,人民调解制度如果指导得力,应用得好,对促进邻里之间的团结、建立和谐社会都是极为有利的。今后,要继续朝着将自觉自愿的调解协议视为有效合同的方向去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扩大该制度的实施。

  此外,要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以及仲裁、消协、工会、妇联等部门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将这些组织和部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法院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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