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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砍掉“费”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1:12 新世纪周刊

  -撰文/歆效

  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 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

  不好意思,先列了一堆“费”物,想必有些碍您的眼了,但是不列,不足以让您觉得触目惊心,因为这些“费”物, 就出现在教育部等三部委日前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当 然《通知》是令各高校禁收这些“费”的,可如果不是高校曾经收过,又何必禁呢?

  眼下,“全民高考”早已结束,但对于考生及其家长而言,上大学的路还只能说是刚刚开始,因为前面除了分数以外 ,还不知道有多少“费”在热切地等待着他们的到来呢。那么《通知》的下发,到底能不能遏制那堆“费”物呢?也许答案并 不像我们想得那样简单。

  《通知》第五条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通知》说 ,此举是为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好呀!太好了!可在哪儿公示呢?

  《通知》说,校内。有没有搞错!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校内比较合适,接受社会监督,校内这个范围似乎小了点 儿吧?干吗不在媒体上公布呢?不解,不解。

  《通知》第七条又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好呀!太好了!因为有些人就像动物似的,你 不拿鞭子抽他,他就不走,所以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细看内容,笔者又有了新的疑惑。

  “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 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笔者首先注意到了两个字“没收”,没收到哪里去?乱收的费用,难道不应该归还交钱的人吗?怎么却没收了。难道 意思是说,没收以后再归还交钱的人,但为什么不写明呢?

  当然,笔者相信,三部委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如果《通知》能够再明确些、细致些,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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