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最长不得超过6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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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沈路涛、邹声文)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办案期限偏长,应适当缩短,以利于高效率地处理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