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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金融腐败又一案:徐放鸣隐蔽在权力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3:28 三联生活周刊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因涉嫌受贿,于数周前被刑事拘留,成为多年来财政部涉案的最高级别官员。徐放鸣亦是中央汇金公司7名董事之一,中央汇金公司目前是中行、建行两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

  ◎周一凡

  关于他的说法

  “徐放鸣被带走是直接拘留,而不是‘双规’,不清楚现在是否已被正式批捕。”财政部某官员对记者说,“从程序上看,他们应该是掌握了徐放鸣腐败受贿的确凿证据。”此前,有消息称,有关徐放鸣涉嫌受贿的相关资料已由北京市反贪机关递交至检察机关批捕部门,申请对徐放鸣进行批捕。

  但是这位财政部的官员拒绝向记者证实有关徐放鸣案件的具体内容。徐放鸣涉嫌受贿的具体数额说法不一,有指徐放鸣被控接受了数百万元人民币的贿赂;也有消息称对徐目前的调查结果是“挪用公款130多万元”,其个人非法财产也已经被查封。

  而有关徐放鸣案发线索来源,则有更多未经检查机关证实的版本在坊间流传。

  有消息称,徐放鸣祸起第一场审计风暴。

  2003年6月,审计署公布2002年审计报告,该报告里提到:1996至1999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总行以租赁的名义,委托一公司购买电子设备和汽车等固定资产,总金额9.2亿元,其中8.1亿元曾被挪用投入股市,进行股票买卖,所获收益去向不明,涉嫌重大经济犯罪。2004年底,农发行前两任副行长胡楚寿、于大路被检方以涉嫌挪用公款批准逮捕。记者曾对此案进行采访报道,当时就有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该案涉及金额巨大,案情相对复杂,胡楚寿与于大路除涉嫌挪用公款外,还有可能涉嫌行贿受贿罪。

  据财政部一位人士分析,这很有可能。因为农发行属于政策性银行,是要靠财政部吃饭的。对每个政策性银行补贴多少,由金融司说了算。而且像农发行这样,购买电子设备和汽车等固定资产金额高达9.2亿元,是必须报金融司批准的。

  而近三年来审计署持续的金融审计,似乎对徐放鸣也极为不利。

  在今年的审计报告中,金融问题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中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违规、违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资产管理公司存在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以及财务管理混乱“三大问题”;审计出各类违规和不规范问题资金715.49亿元,发现案件线索38件、涉案资金67亿元。同时,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存在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的问题。另外,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借剥离不良贷款之机,直接转嫁经营损失21.21亿元。

  徐放鸣,作为财政部金融司司长,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其主要责任之一。有知情人士称,这可能使徐涉嫌渎职罪。而在银行的呆账坏账核销方面,金融司的权力也很大,这也可能使徐的涉案金额较大。

  也有消息人士告诉记者,2004年的审计报告虽未披露中国农业银行的问题,但农行作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坏账比例最高的一家,内部问题也很严重。审计署已经查明部分情况,而徐放鸣与其中数额不小的不良贷款有关。

  实际上,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曾公开表示,对于金融的审计是经常性的,在每年的报告中都有。同时,因为中国的银行和大型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这决定了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将比较全面,但是重点突出。

  更有财政部人士透露,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外商,因为银行对外资企业的贷款投放以及金融司管理的单位对外商企业产品的采购等,都对外商影响很大。同时,还有版本称,是原建行董事长张恩照一案牵出了徐放鸣。

  被权力遮蔽的个人

  与其案发线索流传的丰富版本形成鲜明对比,关于徐放鸣个人情况的信息却极其有限,记者甚至无法证实徐放鸣今年到底是47岁还是48岁。而确凿的是,徐放鸣1982年从上海财政经济学院(现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后,就直接分配进了财政部,在财政部已经工作了23年。1998年,财政部设立金融司,徐放鸣由商贸司副司长调任金融司副司长,并在2000年转任司长。

  徐放鸣一直非常低调谨慎,在一次有关金融的研讨会上,记者曾想和他交换名片,但徐看到记者的名片后说:“记者就算了吧,我从不和记者换名片。”实际上,作为金融系统内的一名重要官员,徐放鸣很少参加公开研讨会,他似乎更愿意做财政系统内部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徐放鸣还是2005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硕士生导师。

  作为一位身居要职的官员,徐放鸣只是被“干练、敏锐、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这些缺乏个人色彩的词语所描述。但是,在整个采访过程中,提及徐放鸣,记者听到最多的是,“他(徐放鸣)拥有极大的权力”。

  虽然直到发稿前,记者都未能从官方途径证实徐放鸣涉案的具体情况。但在采访过程中,不断传来的各种似乎都有“根据”的说法,让记者诧异,徐放鸣到底拥有多大的权力?!

  在外资银行家眼里,徐放鸣所在的金融司代表中央政府这个最大股东管理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证券公司。而财政部内部人士则将金融司的职能概括成:对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有监有管有审批”。

  财政部金融司,是财政部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核心部门。其下属几个处分管不同的业务,如一处主要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二处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处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机构。

  在财政部的网站上,这样定义金融司的主要职能: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

  同时,金融司还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限额和费率政策;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在中行和建行股改之前,财政部实际上是整个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人。除了人事任免权以外,财政部门实际上履行了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有其他职能。而在近年来国务院力推的金融体系整体改革中,财政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一道,是主要的政策设计者和推动者,其中财政部金融司则必然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对于如何建立金融类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这一金融体系改革中最重大的问题,徐放鸣就曾撰文积极阐述他的观点。

  “无论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还是其他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金融企业,其资本金的注入、不良资产的处置、风险的最终承担以及其他资本与财务事项的日常监管,一直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的。可以说,除了人事任免权以外,财政部门实际上履行了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有其他职能。”徐放鸣的文章称:“……为了使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落到实处,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国家指定各级财政部门履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说是在目前条件下建立金融类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一个最佳选择。”

  今天看来,颇有些讽刺意味的是,徐放鸣在这篇文章中特意强调了对于出资人代表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他在文章中称:“在约束机制方面,对出资人代表在任期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有贪污腐败等重大经济问题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以及任期届满的,由财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撤销其出资人代表资格,或重新委派出资人代表。此外,出资人代表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工作业绩进行的考评和审计,财政部门同时应对出资人代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金融反腐又一案

  有观察家指出,徐放鸣是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中,“中间过程利益集团”中的又一“落马”人物。

  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腐败指数”课题组发布的报告这样描述中间过程利益集团的特征——他们不喜欢传统计划体制,因为计划体制不能赋予他们寻租的机会;他们也不喜欢真正的市场体制,因为市场体制剥夺了他们寻租赖以存在的权力;同时他们还不喜欢透明度,因为在光天化日之下,腐败很难进行。因此,他们喜欢中间状态,喜欢长时间的转轨,喜欢所谓“中国特色”,喜欢用神秘的国家金融“机密”剥夺存款人与纳税人的知情权,掩盖自己的私人利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认为,金融监管方在拥有了对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垄断”权力的同时,往往也拥有了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干预的可能。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权力,如果其内部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那么腐败就不可避免地随之产生。

  有分析人士认为,政府放弃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消除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官本位,这才是治理金融腐败的治本之道。

  徐放鸣一案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的影响,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徐的问题是个案,他个人的离开对汇金公司不会有太大影响。而徐放鸣案的暴露,更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清肃金融腐败的决心。

  “在国内一系列金融腐败案暴露之后,交通银行的股票在香港依然受到了热烈追捧并成功上市,表明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的金融业还是很有信心的。相信中国政府对于金融腐败案的查处,对于日后中行、建行的上市会有积极的正面作用。”一位参与建行上市工作的资深投资银行人士对记者如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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