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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央的农民工政策难落实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05:3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何磊

  □2003年“国办发1号”文件出台六项规定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

  □2004年,中央政府发文要求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了产业工人的队伍

  “从中央政府角度,该给农民工的政策都给了。可为什么仍然有这么多问题呢?”

  作为持续跟踪研究农民工问题的资深专家,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洪远自问自答:这正是当前迫切需要搞明白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执行政策。

  宋洪远注意到最近媒体报道的“阿星杀人事件”。他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个案,在阿星的背后,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正浮出水面。事实上,宋洪远所在的部门,正在全力调研———把农民工问题搞清楚。

  “中央政府该给农民工的政策都给了。”在不久前的一次论坛上,面对前面几位专家将“民工荒”的原因一致指向政策时,宋洪远坐不住了。他希望这些专家先去研究一下政策,不要再做重复劳动了。

  “现在的关键是怎样执行。”宋洪远列举了自2002年以来中央政府几乎每年都发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文件。

  2002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在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问题的16字方针: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2003年,中央政府又接连发出3个文件,并修订一个条例。这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办发1号”、“国办发78号”、“国办发79号”。

  “国办发1号”文件中主要规定了6方面的内容: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以及不合理收费等;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居住条件及工作环境;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做好跟踪服务。

  “这6个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宋洪远反问记者,还有什么问题没包括在这个中央文件中呢?他说,此后发出的“国办发78号”、“国办发79号”文件,又分别对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及农民工技能培训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此后的2004年,中央政府又发文要求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今年年初,国务院又发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的文件。此外,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还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了产业工人的队伍。“如此一道道的‘金牌令’,为什么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呢?”宋洪远说,这正是他希望专家同行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从1995年开始,宋洪远和他的同事们开始对安徽和四川两省的农民工输出地进行入户调查。而且,每隔两年他们还要进行一次回访。“2003年以来,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各种环境的确有所改善。”这是宋洪远对分布在安徽、四川两省的至少400名外出务工人员访问的结果。

  那么,既然现在的环境比前些年有所改善,可为什么会在去年出现被专家称为“有效需求不足”的“民工荒”呢(所谓有效需求不足,是指造成“民工荒”的原因不在于农民工数量少,而是老板不肯出价。———记者注)?这是记者的疑问,也是宋洪远最近一直在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宋洪远鼓励记者继续深入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他说,或许能从人的变化中找出答案。“研究每一项政策,都离不开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三个环节。”宋洪远说,或许现在的问题出在后面两个环节。他认为,中央针对农民工的政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更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什么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呢?”记者问。“利益问题。”宋洪远认为,政策出台了,但没有调整好一些执行部门的利益问题,从而导致政策失灵。他举例说,关于农民工培训问题,中央财政的配套资金下来后,劳动、教育及农业部门都争着要做,“大家是在争利益”。他说,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这部分资金跑到了个别部门,而不是农民工身上。此外,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可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门之间的利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问题,都集中反映在农民工的身上。在广东省东莞市,一位政府官员曾对本报记者诉说他们的“委屈”:从我这里挣走工钱,还要我来承担他的子女教育问题。这位官员认为,这个成本至少应该由农民工的输出地和工作地的政府来共同承担,否则就不公平,而且当地政府也没有义务为这些非户籍人口解决所有的保障问题。“现在的关键是做好各方面的利益调整,最终明确农民工的各类问题该谁管、谁来买单。”宋洪远说。

  调整好利益关系,对于解决问题至关重要。然而,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农民工这个群体,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

  (本报上周对阿星事件的报道中,为保护当事人,将“阿星”化名为“阿新”)

  记者来信:忽视平衡意味忽视社会责任

  ――阿星事件一些媒体报道反思

  本报记者 刘畅 平衡,是传媒报道公众事件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媒体在完成传播的过程中,收集信息全面、客观、公正,避免倾向性和感情色彩。因为,公众接受新闻,第一要素是接受事实,而不是夸张的情绪、非理性的赞美。

  阿星事件的一些媒体报道,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平衡的原则。读者看到的是充满了倾向性的图文报道,所以,才有了一封出人意料的“情书”:一个女孩“将关于阿星的报道看了4遍,看他的照片不少于20遍,她觉得阿星的眼神很温和,在她心目中的印象是美好的,她甚至把他的照片剪下来贴在每天随身带的笔记本里。”她对阿星说:“虽然是在报纸上见到你,但我却有想拥抱你,吻你的冲动”、“我知道你没尝试过恋爱,如果有一天有机会的话我愿意让你尝试。”

  在刊登这一“特殊情书”的报社,“传阅它的人无不为这个女孩的善良和勇敢动容”。进而报纸版面上出现了“善良的女孩,你在哪里”的煽情追问。

  不了解这一事件来龙去脉的人也许会问:阿星是谁?受到如此礼遇,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吗?其实,这是一个说来并不复杂的犯罪故事:一个曾经与犯罪团伙朝夕相处的青年,一直在内心拒绝犯罪,但最终在遭遇种种不公之后,因为拖欠工资,怒杀和他同为打工者的工厂主管,成了犯罪嫌疑人。

  毫无疑问,阿星的故事有深层的社会原因: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身份差别,进入城市后遇到的种种歧视与不公,生计的艰难,求职的不易,欠薪的悲愤……这些,足以让人们对这一边缘人群的境遇产生同情。

  问题出在一些媒体在报道阿星事件时所制造的“媒体语境”上。在这种语境中,伦理基础是“他本来可以不杀人”———网友对此说得更为透彻“是社会逼他杀了人”———于是,阿星的遭遇具有了群体遭遇的共性,阿星杀人前的内心挣扎,也获得了更广泛的社会认可。这样的语境,将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意无意之间渲染成了“控诉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英雄”,引起舆论的“一边倒”,也迅速地引出了一个陌生女孩勇敢的“情书”,在客观上构成了对社会法治精神、伦理秩序的负面影响。

  作为严肃的职业记者,我们不能赞成这种媒体语境对社会价值系统的冲击。理由有三:

  首先是由于报道的倾向性和信息的不完整性。对阿星事件的报道,更多依赖于他本人的自述。而自述往往带有信息渠道单一、主观性强的弱点,容易“说什么是什么”。当事人的内心活动具有“无法证实”的特点,比如,杀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当事人的叙述是否真实,他的内心是否偏激———这些似乎难以得到证实。新闻报道的重点和原则,应该是事实,而支撑事实的,是坚实、强有力的证据。这一报道角度,基本倾向是“同情”,笔调煽情,似乎在用大量的篇幅来讲述一个犯罪故事“如何如何事出有因”———尽管“挣扎着”不犯罪,最后还是与“砍手党”(犯罪组织)一样了。至于犯罪案件的另一方———已经身亡的受害者,他的家庭,他的不幸,以及这一变故带来的伤害,在报道阿星的第一时间,似乎被媒体“忽略不计”了。

  10年前,笔者曾专程到监狱里对众多杀人罪犯进行过采访,从每一个犯罪者身上,笔者都可以或多或少地找到社会问题的影子,也可以说,促成他们杀人的,有一定的社会因素,比如管理积弊、救济无力等等。如果杀人“事出有因”、“责任全在社会”的道德逻辑成立的话,那么,几乎每一个杀人者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都可以被视为“以自身经历控诉社会的英雄”了。

  其次,一些媒体报道的倾向性,来自于对刑事犯罪这样包含个人极端行为的放大效应,有意将一个人的极端行为,与一个群体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等同。作为媒体从业人员,面对一些城市居民和管理部门所说的“外来人口犯罪”,我们历来持有不同意见。将犯罪分为“本地人”、“外来人”本身就不科学,也带有某种歧视和不公的倾向。所以,我们反对将“农民工犯罪”、“外地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有词语强加给这一群体。这一报道似乎与之相反,强烈暗示着,由于不公,一个群体在用犯罪(杀人)的极端方式来对抗社会,阿星就是“这一个”。因而,将阿星杀人,等同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对于更多在城市里工作、生活的农民工来说,是不公平的。难道这一群体的人都徘徊在犯罪边缘?事实上,这一群体是我们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积极力量。

  第三,这一事件的一些媒体报道带有人为操纵、策划痕迹。话题的预设,记者送阿星投案的新闻,以及动员受众参与书写“对阿星说的话”,充分发挥了传媒动员社会的特殊功能,已经超越了记者———新闻发生的记录者的角色范畴,成为新闻发生(比如,阿星投案的场景,构成了这一事件报道的新闻由头)的参与、安排甚至导演者。我们认为,一个对职业有着清醒认识的记者,他的脚步应该停止在公安机关门前,否则,就会形成媒体干预的“同伴效应”。在公安机关的候问室内,记者安慰阿星的大幅照片登上报纸版面,这种主观强调记者作用的操作方式,毫无疑问是有悖记者这个职业的基本伦理的。

  我们深知,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作出贡献的农民工们,目前还较少享受到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农民工面临的问题,比如就业、报酬、子女就学等基本权利,以及他们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也远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证明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紧迫与必要。所谓“宁可在城市里饿死,也不回农村”的极端说法,和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一样,将其强加、上升为一个群体面临的共性问题,既不成立,也不负责任。

  中国社会要发展,农民问题是天大的问题,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农民工问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我们倡导法治精神,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利、生命权利,包括被阿星杀害的那名同样是打工者身份的主管。需要指出的是,他并不是一些媒体所谴责的对农民工不公平的管理制度的化身和代言人,相反,他可能有着跟阿星一样的生活境遇。

  面对不公,现代社会设计了种种救济手段,作出了种种制度安排,比如,法律、司法、慈善。面对不公,任何社会都不会倡导采取极端手段,否则,群体效仿,不但不会解决社会不公,还会带来广泛的非理性暴力。媒体的不完整报道,毫无疑问,对一个人的经历、思想具有放大作用。以信息不完整、赞美、同情等种种手段,放大了加害者的合理性,缩小了受害者的无辜和不幸,人为地将一个杀人者制造成“悲情英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固然重要,但如果选择的报道角度忽略了现代社会基本的法治精神、社会伦理,对于视公信力为生命的传媒而言,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相关专题:少年阿星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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