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该如何判断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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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47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翟墨 7月17日,新华网以《我国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提高,本科过半》为题报道,《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10年来,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从6.9%提高到51.6%。全国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2724人增加到77686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216人增加到4690人。报道认为,我国
我国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确有明显提高,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整体”上是否“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司法公正”呢?则尚可存疑。我认为,“素质结构”不能简单等同于“学历结构”,要准确评估我国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补充其他更为切实的数据。而且,必须确立这样一个原则:评估是要“得出”一个结论,而不是要“证明”一个结论。 其实即使在“学历结构”上,数据的统计也应更深入一层:本科学历中有多少是“第一学历”,另有多少是“成人教育”,专业结构、学习形式又如何,等等。也只有依据这些更深入一层的数据,才能透过“学历结构”的表面而看到实质性的知识结构。毋庸讳言,我国的“学历教育”富有太多的“特殊国情”,法官检察官的所谓“本科过半数”是有水分可挤的。也正是因为“学历”可以通过“成人教育”来提高,而“山哟还是那座山”,所以学历结构的变化也就难以准确体现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更新换代程度。 确如报道所言,我国的法官队伍已出现三大转变:开始从一般的公务人员向司法官员这一特殊群体转变;从不注重法律背景和文化素养开始向法律职业化转变;从行政化、大众化管理开始向符合司法规律的专门化管理转变。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实行省级以下统一招录检察人员、初任检察官统一考试、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等制度,严格检察官准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深化检务公开;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检察官逐级遴选,等等。但制度的转变与改革只是“整体素质”提高的条件与促动力,而非结果。在我看来,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最主要的体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技术,而这二者,则需要最终落实在“办案质量”上。 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任文辉案……虽然层出不穷,终究只是“个案”,不足以说明我国的整体司法状况,这些个案中的曲法枉断者也不能代表我国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但在这些“大冤”之外又有多少“小冤”呢?“中国老百姓是最好的老百姓”,老百姓的“服判”、“不上诉”有时并不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是相反。在部分公众依然对司法者抱有并非毫无根据的怀疑的现实环境下,乐观是需要谨慎的。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