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婚检”法律冲突亟待消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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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9:59 新京报 | |||||||||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自从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以来,尽管社会各界对应否取消和能否恢复强制婚检存在巨大争议,但作为体现人性化和尊重隐私权重要标志的取消强制婚
就目前情况来讲,我们还无法认定黑龙江省的这一地方性法规存在非法性。 从中央立法层面,婚检问题至少涉及两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即《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01年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并没有将婚前医学检查当作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为此,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废除了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正式由“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但是,此前于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却有实行婚前强制检查的规定,它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很显然,《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是同一层级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婚检问题上,应当适用新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即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但让人无所适从的是,新《婚姻法》在字面上并没有出现婚检字样,对比修改前的婚姻法,让人看不出新《婚姻法》对婚检的明确态度。而《母婴保健法》却用多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强制婚检的内容。这也正是人们对新《婚姻法》是否取消强制婚检持怀疑态度的根本原因所在。 2003年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旧登记条例相比却对婚检表达了明确的态度,那就是明确取消了强制婚检。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在新《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而直接的依据,因此有人指出它违背了上位法(即《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这种上位法间的明显冲突,会给地方立法带来诸多不便,使他们无所适从。拿黑龙江省修订母婴保健条例来讲,它从本质上是《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法规,严格来讲,它无权改变《母婴保健法》的任何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义务保留强制婚检制度。但立法法还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意味着黑龙江省的地方立法不得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内容相抵触,从这个意义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又不得保留强制婚检的内容。左右为难的黑龙江省立法机关最终选择了与《母婴保健法》保持一致,成为全国首个、目前也是惟一一个恢复强制婚检的省份。 黑龙江省的做法不仅给法制统一提出了明确挑战,用自己的立法实践再次昭示了消除法律冲突的紧迫性,而且也让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对此,该省卫生厅的官员也表达了担忧,明确表示“能否真正实施目前还是未知”。 如何化解这一立法尴尬,我们认为,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进一步明确对婚检的态度:或者维持《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强制婚检制度,或者对该法进行修订,取消强制婚检制度。总之,消除婚检法律冲突刻不容缓。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