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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20万难道是全国矿难赔偿的统一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1:38 东方网

  7月20日,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矿主邹学松被押回兴宁。矿难的善后处理工作抓紧进行,该市按照每名遇难者的家属20万元的赔偿标准,将补偿一次性存入遇难矿工直系亲属的账户中。日前,16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协议,领取了20万元的赔偿金(7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矿难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每年,甚至每个月都全国各地都
会发生大大小小、伤亡人数不等的矿难,但是,不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在其他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赔偿遇难矿工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处理矿难事故的赔偿金高低不一,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死难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不成比例。

  2004年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生产事故的赔偿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在这种大背景下,2004年年底,煤炭生产大省山西省出台规定,各类煤矿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其目的在于提高矿难死亡赔偿标准,增加矿难的成本,“让煤矿死不起人”。这项政策出台之后,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随后,贵州、河北等省紧接着也出台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矿难事件,数百名矿工不幸遇难。随着这些矿难的披露,“20万元”的赔偿标准也渐渐为人们所熟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对矿难事故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都是参照这一标准执行的,比如,河北承德暖儿河矿难、新疆阜康矿难以及广东兴宁矿难等都是按照“20万/人”的标准进行赔偿。由此可见,“20万/人”成了全国“统一价”,而且还是“一口价”,容不得遇难矿工家属讨价过价。

  记得山西省开历史之先河提高赔偿金的准确表述是“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其他跟进省份也大抵相同。换句话说,20万元是赔偿的最低标准。然而事实上,20万元已经成为全国的“统一价”,不论是在河北,还是在山西,或在其他地区,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都不超过20万。虽然,“20万/人”的标准是在“不低于20万元”要求范围内,但是,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实行“统一价”、“一口价”的赔偿标准又有多少合理性呢?

  虽然笔者无法获知这“20万/人”赔偿标准最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这“20万/人”的赔偿标准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煤矿企业、遇难矿工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在赔偿问题上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政策,不加区分、一律20万。这种看似公平的“统一价”事实上是不公平的,它损害了矿工及其家属的权益。这是因为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而且矿工之间的家庭经济状况也存在差异,20万的赔偿金对于某些矿工家庭来说是合适的,但是,对于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缺乏经济来源、负担过重的矿工家庭来说是却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

  笔者认为,最为合理的办法应该由立法机关确定一个合理的计算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确定赔偿金额,而20万元只是一个“保底金额”(江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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