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因公征用私产,应在事前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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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1:58 新京报 | |||||||||
作者:朱新美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个表述没有明确,因公征用私产是事前补偿还是事后补偿。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要事前补偿,那么事后补偿也不违法,但是,事后补偿的变数相当大,因为事后补偿的主动权掌握在征收、征用者手中,补偿多少,什么时候补偿,是征收、征用者说了算,如果征收、征用者说,我现在没有钱,过一段时间再给吧,被征收、征用者还有什么办法?假如碰到一个赖账的呢?假如有人对事后补偿款层层盘剥呢?被征收、征用者可就惨了,补偿费有可能一分钱也得不到。 因为此时此刻,你的所有权已经被别人征收、征用了,刀把子已经掌握在人家手中,你只有被宰割的份。 事实上,这些年来正是由于诸多的事后补偿,使得政府与百姓、“公共”与私人间发生了严重冲突。本来是一件好事,因为事后补偿,使得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可能演变成坏事;本来是一件为民造福的事,因为事后补偿,使得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可能变成造祸,此类案例常见诸媒体。6月28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提到,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16个省(区、市)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审计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未按规定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 早在19世纪的1804年法国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就有了事前补偿的规定,该《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国家征收私人财产要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于是,私人的财产就不愁国家征收而得不到补偿了,私人的财产权便得到了保障。 要真正保障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必须要做到事前补偿,让主动权掌握在弱势群体一方,在没有得到所有者认可和获得补偿之前,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出让自己的所有权,更不能用行政手段消灭私人的财产权。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