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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大学宿舍应当如何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9:56 燕赵都市报

  作者:乔新生

  2005年7月11日,教育部下发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化学生班级作为高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功能。并且具体规定,有条件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学生按班级住宿;尚有困难的高校要创造条件,保证2005级新生按班级住宿。对在校内宿舍和公
寓安排确有困难,而须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这就是被媒体解读为允许大学生校外租房的“解禁令”。

  教育部的规定将学生校内住宿作为一般,而把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作为例外,只有在校内宿舍和学生公寓紧张的情况下,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但是,与过去严格禁止学生校外居住的规定相比,这个规定毕竟前进了一步。

  学生选择大学,其实是与学校签订了教育合同,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权利。享受大学提供的各种便利,在校内的学生公寓或者宿舍居住,是学生的权利。但是,如果学校不能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则应当对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的教学设施包括哪些内容,所以,在实践中大学将学生公寓也作为大学的教学设施。即使如此,如果大学所提供的教学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和公寓)不能满足学生的要求,那么学生有权利选择其他替代设施。这是民事权利的基本逻辑。法律不能一方面规定受教育者拥有权利,可是另一方面却又规定学生必须使用这些教学设施,如果那样的话,教育法中相关规范就不能落到实处。

  在大学教育资源整体稀缺的情况下,教育机构经常性地流露出居高临下的心态,强迫学生接受不合理的服务。这不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状态。

  如今,大学一方面担负着培养人才的重任,可是另一方面大学又变成了营利性的机构。这种大学的市场化,使得学生对大学产生了一种疏离的感觉,他们不再把大学看作是精神的家园,而把大学看作是一种剥削他们的机构。这样的办学模式,不但不能重塑大学的精神,反而会不断地削弱大学的功能。

  当新生入学难以完全生活自理的时候,大学应当配备辅导员,并且提供廉价的学生公寓或者学生宿舍,让他们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可是当学生适应了大学生活之后,应当鼓励他们自己解决生活问题,甚至应该鼓励他们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而把学校提供的廉价的学生公寓或者免费的学生宿舍腾出来,让那些刚入校的新生使用。

  20年前,笔者担任兼职辅导员,在大学生宿舍分配问题上曾经遇到过小小的问题:面对学生公寓不同的房间,绝大多数学生都愿意选择向阳的宿舍,而不愿意居住在缺乏阳光的宿舍。当时我并没有强行要求学生必须听从组织分配,而是在班干部的配合下,努力营造互相团结、相互配合的环境,在融洽的气氛中这个问题非常自然地得到了解决。由此我想到,学生并不是不讲道理的人群,关键一点就在于,教育机构和组织者是不是愿意与他们平等相处,并且设身处地地考虑他们的所思所想,如果能够体谅他们的想法,那么就一定能够找出解决他们与学校之间矛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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