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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遏制领导住房腐败 《规定》尚需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4:12 新华网

  作者:苏婧

  近日,北京市国资委与市房改办联合出台了七项规定,对市国资委所属一级企业领导执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上了“紧箍咒”。(新京报7月23日)

  毋庸置疑,出台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遏制日益突出的住房腐败问题。事实上,不少普
通老百姓都曾经目睹或是亲身经历过这样的事情:眼看着领导的房子越来越大、越来越多、越来越豪华,可其职工的住房问题却迟迟未能解决。根本不是钱的问题,因为领导纵然工资再高,也不可能买得起好几套动辄上百万的豪宅;这其实就是一个因为权力不受制约而导致公平失衡的问题:如果想要拥有一间住房,领导们不用花费一分半厘,而百姓们却要耗费几乎一生的积蓄,那只能说明在这方面我们的政策不够完善、我们的法规仍有漏洞可钻。

  因而,要求企业领导的住房信息透明化,无疑是符合群众的愿望、大快人心的。它意味着,企业领导利用手中权力在房子上做文章、为自己敛财的腐败行为将会受到严格的约束;而相应的,普通职工的住房权利也有了更多的保障。

  不过,笔者也不得不提出一些担忧。

  首先必须要指出的是,虽然这7条严厉的规定已经比较全面地涵盖了住房腐败中的种种问题,但仍然存在疏漏之处。事实上,利用房子搞猫腻的手段还有不少。比如,一些领导可以利用工作关系和手中权力,在住房评估时大幅抬高个人已购住房的价格,从而在流通中获利。还有领导擅于打“价格差”,用郊区低价位、户型差的住房换取同等面积的、位于市内繁华地区的高档住宅,从而在住房面积没有任何差别的情况下轻轻松松地赚到了便宜。而且,部分领导不仅仅想到用家属的名义转移和掩盖自己住房腐败的问题,还很会利用“朋友”这一资源。

  其次,7条规定本身,恐怕落实起来也比较困难。第二条“房改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一些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名存实亡,或被领导人以各种手段控制,很难起到应有作用;第3条“原则上不得新购商品房并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领导人员”,“原则上”3个字其实丝毫没有实际意义;至于“凡违反以上要求的,有关领导将会被追究责任”。那么,究竟追究怎样的责任?罚款抑或是免除领导职位?或是更加严厉的惩处?

  如此看来,为了更加有效地遏制领导住房腐败的问题,这7条规定仍需在细节上不断扩充、不断完善。同时,笔者希望领导的住房信息不仅要上报市委,更公布于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举报,让领导住房腐败在全社会犀利的目光下,毫无遁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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