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实录:关注人民陪审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7:57 《今天的中国》 | |||||||||
主持人:观众朋友你好,欢迎来到今的中国,我是朱敏仪,在今年的5月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开始实施,也就在那一天,全国有27000名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这就意味着他们代表民意,正式进入司法的审判过程当中。那么今天我们演播室请来了两位嘉宾,就这一话题进行一番讨论,首先让我来介绍一下,来到现场的两位嘉宾,他们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彭永和处长,您好彭处长,另外一位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的林维教授,林教授您好。
(以下彭永和简称彭,林维简称林) [旁白1]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根据地时期,长期以来,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始终发生着一定的作用。进入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显示出一些不符合时代特征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的决定,正式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产生的。 林: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是说从今年5月1号才开始有,往前推溯的话,实际上从20世纪20、30年代的时候我们在革命根据地的时候就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解放以后在共同纲领,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里面就有,最早在法律里面正式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在1954年的宪法,在以后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法和多个的诉讼法里面都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所以这个制度本身并不是说5月1号才开始首创,这是第一个。当然我们原来没有那么多的陪审员在系统的上岗,系统的培训,这个的确是我们在这个阶段开始的一个新的举措和新的改革的方案。 彭: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在于一个民主,司法的民主跟国家的政治的民主。可以这样讲,国家施行人民的政府的选举制,选举制将人民和国家联系起来,人民陪审员他则是一个动态的,将人民和国家的管理联系起来。所以在体制上来讲,建立这个制度和完善这个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案件的审判,可以监督相关的审判的一些问题包括对证据的采信,因为我们一般的意义上讲,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四方面的作用。一个是作为一个人民的陪审行使审判权,我们可以叫审判员,但是他是带有引号的审判员,另外他是一个宣传员,也是一个调节员,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他是一个监督员, 主持人:我一谈起这个人民陪审员,我直观上我就想起很多西方的电影,法官坐在中间,然后旁边有两排的陪审团在那里,然后参与整个的审理过程,最后对宣判的结果他们也有权来作出这样一个决定。我不知道中国的陪审员是不是也是这样的一种情景。 林:这个虽然大家都叫陪审,但是实际上我们是陪审员,英美法系里面是陪审团。另外一个,从真正的本质上来讲,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就是陪审,而我们实际上是参审,参审意味着陪审员和审判员同法官具有同等的地位,他处理同样的问题,我们把这个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世俗问题一种是法律问题,我们的人民陪审员他既要处理世俗问题,也要处理法律问题。可是在英美法系里的陪审团,他只是处理世俗问题。法官在陪审团做出的有关世俗处理的基础之上,再来决定譬如说如果量刑,量刑的幅度,他来解决他的法律问题。 彭:陪审制度我想可以分为三大类,我们是比较具有特点的一类,刚才林教授谈到,一类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的制度,还有一类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另外就是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应当讲我们的现行的陪审制度,特别是全国人大这次决定,所要完善的陪审制度,和上述两个陪审的制度,应当有比较大的差别。 林:在德国日本这些大陆法系里面,原来实际上也有陪审团制度,但是你像德国,刚才我们在讨论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时候,他有时候也会想,比如说要12个人在那里效率特别低,另外有的时候要得出一致的定罪结论非常困难,正是感觉到了陪审团制度可能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负面的东西,所以你像德国,开始取消了陪审团制度,他也改成陪审员制度。我们国家的陪审或者说参审实际上跟德国更类似,而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主持人:刚刚林教授讲了我们跟德国非常相似,那澳洲呢,澳大利亚呢,像这种国家跟我们也一样吗? 彭:可以讲像澳大利亚还有挪威,这样少数的国家,是有双重形式的存在,澳大利亚是同时有陪审团,同时还有类似于专职的陪审员,就是太平绅士,挪威也是这样,挪威有陪审团还有陪审员。 [旁白2] 就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而言,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欧洲大陆法系的陪审员制度有着较大的不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充分考察和借鉴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中适合中国实际的陪审员制度。 主持人:我知道在规定当中他对人民陪审员资格好像有几个局限限定,他说人民陪审员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二年满23岁,第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第四身体要健康,另外他还有一个补充的规定,就是他的学历要达到大专以上这样一个程度,但是我知道,就这个学历问题,前一阵在浙江的义乌好像发生了一个特例,因为当时有一个打工妹,她的学历程度才是高中,结果担任了这个陪审员,当时在都市快报这个消息发出以后,就立即引起了一番的争论。 林:这个我认为可能我们有的观众,误解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那个决定里面它只是讲,一般要求大专学历以上。但是它并没有讲必须是大专学历以上,从这个角度来讲,高中学历的人甚至比高中更低的,甚至我们举个极端的例子,文盲能够被选入陪审员里边,并不违背这个决定。 彭:我还是也从姚明花这个事件讲起,当时我印象比较深,因为当时义乌法院的同志介绍,姚明花是连续两届被选为人大代表。而且在义乌这个地方,打工的人员已经超过了义乌一半的人口,所以她很具有代表性,人大的决定也非常强调,人民陪审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我这里有一组数据,我记得最高法院到4月10号为止统计的,我们现在刚才您讲到选任了2700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高中以下学历的没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就占13%,而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人员,我们叫其他的社会人员,包括居委会的老大妈等等占了20%,因此我们想整个这个从人民陪审员的员额的分配来看,或者说选任来看,还是代表社会广泛的能够代表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地域各个不同的职业,还有不同的学历背景特别的人群。 主持人:我发现有这个误区的好像媒体上也非常非常的多。在今年的1月11号中国青年报也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他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当地社会各界招聘100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陪审员,此举意味着将来坐在审判席上的审判员将不再是居委会的老大妈,我发觉媒体的误解也是非常非常的大。 彭:这个问题我想应当从陪审员制度的本身,为什么要设立陪审员制度来看,因为陪审员制度就是要代表一个民意,由社会的标准来评价,而社会本身由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人员,不同的人群来组成的,所以社会的老大妈她也是社会的一份子,我当时注意到,山东的济南淮阴区法院,当时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特别强调要留10%的员额给这些街道居委会这些相关的人民群众来担任。 林:我补充一点,我们讲人民陪审员,他毕竟是一个人民司法,他不是精英司法,这是第一个,第二个问题的确,他学历不高,但是他有时候他比如说品行良好,公正,尤其是公正,在处理一些社区居民之间的纠纷,在进行一些夫妻之间的调解,我觉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未必要胜过于那些居委会老大妈,他可能更善于做夫妻之间调解的案子,能够更处理好这个案子,另外有一些比较小的民事案件,我觉得由他已经有一个公正的品牌的这样一个人去处理,大家可能双方当事人更会心服口服,也更能去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所以我觉得学历不是一个最重要的标准。 彭:邓颖超大姐在50年代,她就提出过一个议案,这个议案就是说,审理有关的婚姻家庭案件,应当有妇女人士参加,特定的人群,我另外再想起来一个,就是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人参加。我觉得这样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三个事例我觉得正说明了,专家型和特定人群的参加陪审,具有他的时代意义。 主持:两位能不能介绍一下,在这个挑选的过程当中,欧美的体系和我们中国有什么不同? 彭:在这个西方的国家啊,他是公民的一个义务,英美法系都是这样。他是一项义务,就像我们要服兵役,要纳税,所以没有特殊的情况,你必须履行这样的义务。 我们强调的是人民参审的一个权利。 主持:是要人民自愿情况下,我报名了,政府才在这个里头挑选。 彭:就拿我们刚才谈的27000名来讲,怎么产生的,或者一个老百姓他很关心,要是我想当我怎么样去当,一个我们先确定一个员额,一个基层法院一个地域一个县,一个区,我确定多少,然后向社会公告,公告以后,单位可以推荐,个人可以申请,那么其中很重要一个环节,推荐上来,或者个人申请以后,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这个审查就是刚才谈到的这几个条件,逐一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以后再报当地的同级的人大来批准,最后由人大来决定,然后授予他们人民陪审员,发给他们证书。 [旁白3] 西方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员,作为公民的一种义务,基本上是随机抽选,被选中的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担任这一角色。这种做法强调的是陪审员的平民化特征,对陪审员的个人素质没有明确的要求,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将平民化与专业化结合起来。 主持:在我们国家有两种陪审员,一种是专业性的陪审员,还有一种是平民性的陪审员,据我知道有些国家是就只有专家型的陪审员,也有一些国家只有平民性的陪审员。彭处长你在这个问题上,你怎么样看,你觉得应该是两者兼容,还是完全区分开来。在一个法律体系下,只能有一种陪审员。 彭:您提的这个问题,已经指出了陪审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大的问题,在英国的历史上,陪审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三种陪审制度,一个是大的陪审团制度,一个是专家陪审团,还有一个是一般的我们现在所说的陪审团,那么专家陪审团,他当时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都是具有专业性的一些行业特点的,比如商业案件,一些重大的专门的一些欺诈案件,这样一些案件,所以当时社会上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到上个世纪1949年专家型的陪审团被彻底的终止了,这是英国的陪审制度下来以后人们对他的一个态度,为什么呢,觉得专家陪审团最后的审判过程,成了什么呢,成了律师和专家互相的对话,失去了陪审员的作用,成了专家和律师的对话,所以最后认为他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有一些国家,也有不同的情况,比如日本来讲,日本现在可以说他的陪审制度,基本上就是专家陪审。 林:我们讲引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时候,提倡人民司法,这个人民司法隐含的意思是要求你陪审员从你自己的立场,以一个普通公民的立场去看待这些问题,那么如果是一个专家去看待一个专业问题,我的意见第一,尽量避免人民陪审员去参与这种在法律技术上,法律问题上,一个很高难度的案件,尽量不要人民陪审员去参与,第二也并不是说不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这个专业人员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向法庭提供一些专业的意见,我们在国外有一些专家证人,他们可以作为一个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但是这个证人所做的这种证言或者所做的结论性的东西,最终仍然由合议庭法官去裁决,避免最后使这个法庭的审判的过程,变成了一些技术人员在那里面,因为说是专家,他可能只是某一个行业的专家他不一定是法律专家,也可能变成了由某一些技术人员所掌握一个判断过程,我觉得这个也不是特别合适。 彭: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做说明的时候已经指出来了,我们的陪审员制度,需要有一定的专家,项院长谈到这样的专家可以和法官一起发挥他的专业知识解决一些法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但是专家陪审我感觉,也要防止一个倾向,人民陪审员等于是职业化里面的精英化,慢慢我们要求很高的一些层次,这样确实不能完全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的一些本质的要求。 林:我们现在又要警惕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当法官的法律素质要低于陪审员的法律素质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官可能会对陪审员有一种依赖感,比如说专家陪审员,如果我是刑法学教授,另外一个陪审员也是刑法学教授,我们两个可能共同的在一个问题上有一个共同的语言,这个时候审判员可能仅仅是一个大学本科毕业生,有的时候是我们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之下,我相信我们两个法学教授,不一定会受他的影响,他可能会受我们的影响,那么如何客观的去评价这种影响,并且防止这种影响的一些不正当的地方,这个的确是我们以后在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当中,必须要加以注意的。 彭:我觉得还是应当有专家型,比如说刚才举到的,我能够探讨的税务的一个案件,探讨的是一个增值税的有关的犯罪的案件,探讨的是一个工程建设的案件,探讨的是一个医疗纠纷的案件,探讨的是一个专利商标的案件,我们一贯的做法和现代的成功的经验,有一定的专家参加,确实有利于这个案件的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 主持:在专家行为陪审员,在整个陪审员当中占了多少比例。 彭:这次我看了一下,有些省有一些统计,我还拿山东来说,山东他要求特定的技术人员,包括要求有一定的医师,一定的高工,一定的房地产界人员等等,专家型的大概在10%左右。 主持:接下来我们回来再讨论,法官和陪审员到底谁的权利大。在这次的决定当中,有这样一条特别吸引人的目光,他说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拥有同等的权利。那我觉得严格来讲的话,这个人民陪审员一个是人民,法官一个是官,难道他们真的是有同等的权利吗。我们来听听一线陪审员的一些感受。 (大意)1、在法庭上,法官十分尊重我们陪审员,我们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2、我理解的与法官同权,就是同权同职、同权同责。 3、有一次,在法庭上,我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和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法官没有阻止我提出我的看法,大家都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判的。 林:其实同等权利这个也不是一个新的提法,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我们现在是怎么样去规定,而在于我们怎么样去克服我们原来的所谓的陪而不审的问题。 彭:我觉得有三个问题应当明确一下,一个要非常明确的强调这一点,这是法律赋于的权利,法官和陪审员,虽然说一个叫官,一个叫人民的陪审员。但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在合议庭里面,他的法律地位完全一致的,平等的权利,平等的裁决权平等的表决. 第二个方面,,就是法官对陪审员的关系上,以往和现在可能还存在的一个现象,法官影响陪审员。第三个很重要的,17世纪英国的一个大法官曼斯菲尔德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在陪审制度上一句语言,就是要允许陪审团犯错误。当然我们国家的陪审员,说你犯错误以后,允不允许你犯当然这种错误不是指的徇私枉法的错误,故意的犯错误,而是因为他的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差距的犯的错误,法律没有明确表述,但是既然吸收陪审员,参加审判,而且他有同等的表决权同等的审判权就应当允许他没有顾忌的做出他的选择,这点非常重要。 林: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最近前几天宣判杰克逊猥亵儿童无罪,这个无罪的结论不是法官做出的,是陪审团做出的,12名陪审团在最后在法官同意之下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有一个陪审员讲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说这些被害人的这些家属,譬如说其中有一个被害人的母亲,在他们眼里看来,就是要去敲诈这个杰克逊的,而且他还举了一个例子,他说你看他在法庭之下还打响指他特别讨厌,当他打响指的时候,这个陪审员就讲,说我在庭上,我当时默默的就在心里想,说你怎么能够在法庭上打响指呢, 主持人:什么叫响指。 林:所以他对这个控方的证人非常不相信。也就是说他不是从一个非常技术的,从一个法律的角度去看待证据等等,他完全是一个老百姓的角度。 [旁白4] 英美司法中,陪审团在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判定上,权力要大于法官。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的权力,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共同讨论,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因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力,有人对如何保证陪审员的公正性也提出了疑虑。 主持人:那有没有可能去贿赂人民陪审员呢。 彭:我觉得还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因为现在法官的情况这种情况都存在,那么陪审员他来自于百姓,他和这种当事人的关系,而且他这种职业的约束感都相对要弱一些。 主持人:如果去贿赂一个法官的话,假如是发现这个法官可能还会受法律的制裁,有可能去坐牢,如果是人民陪审员的话,法律上会不会有这样一种惩罚制度。 林:那他也一样构成,因为他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义务的时候,他实际上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持人:那么从政策上怎么样去杜绝,从操作层面上怎么样去杜绝这种现象,有没有具体措施。 林:现实的问题的确不太好管理。陪审员他在其他的地方上班,你很难去做到24小时对他进行监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陪审员的自觉性和他自我的约束,当然我们也可以尝试一些措施,比如说对审判员的一些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密,陪审员的联系的办法,工作的单位,等等尽量不要公开的披露,使得当事人想跟陪审员接触的过程当中,会有比较大的难度,这些我想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主持人:目前这个还没有,对陪审员的履历的保密工作还没有进行。 林:据我所知没有制度性的规定。 彭:所以说到这儿,最为关键的,还是一个素质的问题,就是选人的问题,所以去年年底的时候,最高法院的曹金林副院长,向社会谈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的时候,特别强调了一条,就是陪审员本身的素质,一定要选他的道德好,公道正派这样的人员,这个确实是很重要,因为你无论如何你再给他加以政策上的限制,他本身素质很差的,他照样可以违法犯罪,这一点很重要,另外我觉得今后可以加大陪审员的数量,因为现在讲一个基层法院,拿海淀法院来讲,100多个陪审员,当事人把这100多个陪审员我都认识了,你早晚要能够来遇到他审判案件,如果把这个数量随机性增大,数量加大,基数加大以后,相关的问题加上素质性的要求,这类问题可以避免。 主持人:我不知道国外比较完善的陪审员体制怎么样做的。 林:他最主要的一个措施相对隔离。在结论做出之前,把陪审员约束在一定的地点,比如说放在宾馆里面,在那里面你只能接触到有限的信息,不是说不让你看报,但是这个要经过一定信息的选择,你也可以接触一定有限的人,但接触人的时候你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主持人:在合议的过程中,可能这个时间太长了,那你不能在这个过程当中,把人全锁起来,全关起来吧。 林: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恐怕就做不到这点。所以我总结,可能根本的还是要依赖于陪审员自我的约束,但是我们第一个严格选拔,第二个及时查处一旦查处以后立刻解聘,不能让他把上一次的问题再带到下一个案件的审理当中。 [旁白5]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进一步保障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当人民陪审员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如何正确行使这一权力,除了在选拔方面认真把关,加强陪审员的个人素质之外,还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例如随机选择和回避制度。而在这方面,相关制度还正在完善之中。 主持人:假如我今天犯罪了,我能不能要求我的律师去给我界定好,对陪审员我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应该是这样吧。 彭:没有。我觉得这个权利是非常有限的。 主持人:有一点一点, 彭:你的选择权利,就是是否符合,和法官一样,对于法官的回避,对于陪审员的回避都是这样,是否诱发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形,比如说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一个教师的一个案件,这种案件下,审理的话我作为一个对方的律师,我就不希望有他们同一个单位的人员来担任陪审员,因为他们可能出于对同事师生的关系,有一些感情上的倾向性。这就属于法定的可以要求回避的情形。 林:我个人觉得回避的情形,应该要比法官回避的情形更大,更多一些,要注意的地方,尤其它的利益相关性的地方,更广泛一点,比如说你本人是医生,在处理有关医疗纠纷的时候,是否合适担任。你本来是律师,在处理一些律师的一些被告的案件的时候,你是否合适,你本身可能是主管某个业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行政诉讼被告人恰巧是某一个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是否合适去当这种案件的陪审员。我觉得我们在司法程序中应该慎重处理。 [旁白6]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由于担任陪审员是一种义务,因此,严格意义上,陪审员是没有报酬的。因此,如果一个案子审理时间过长,往往会严重影响陪审员的本职工作,甚至失去已有的工作,从而影响公民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而在我国,陪审员有一定的津贴,这种方式也引起了一些争论。 主持人:我知道我们陪审员也是拿补贴的,我不知道这个补贴是国家给予的还是说老百姓出的。 彭:是由国家来付给的,有关的费用大概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补助,还有参加审判的时候,有来往的车费还有误餐补助,还有对于人民陪审员,没有收入陪审员的薪金补助,除了这些补助以外,人民陪审员另外一笔大的开支就是管理费用。 林:我觉得能不能从一个更为广泛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因为我们现在经济发展以后,案件数量急遽增加,在这种情况之下,你又要确保审判的质量,如果不增加人手不给法官充分的阅卷,充分的评议这个时间,这个显然又做不到,我们现在是2万7,以后增加到8、9万的时候,法官的人数可能就相应的增编的压力就小了。 主持人:在美国的话,这些公民说我钱太少了,影响到我本职的工作,他都不愿意做,目前这种中国有没有出现这种状况,因为参与陪审员的工作,影响到本职工作,这种现象普遍吗。 林:如果案件审理量大的话,我觉得这个不是一个陪审员主观态度问题,可能客观上的确会受影响,因为随机抽取,万一这一个月抽取到好几次,这种情况陪审员自己的本职工作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样子就需要我们加大陪审员的名单,使这个陪审员的库人数能够相应的比例的增加,避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个,另外一个我还是不太同意所谓的陪审员的收入,实际上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讲,他只是一种补贴,他不是说因为你今天去陪审了,我给你一天多少的工资,他这个补贴比如说你实际支出的一些费用,或者可能会支出的一些费用,比如说差旅的费用,或者一些饮食上的补贴,但是并没有额外的讲,你陪审一天我给你多少钱, 彭永和:不能拿陪审当做一种职业挣钱。 林: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把它作为一个法律义务。 主持人:仅仅作为一个义务。 林:给一定形式的补贴,但不宜为这个规定一定的,类似工资水平啊,这个不太合适。 [旁白7] 英美司法制度中,由于强调陪审员的平民化特征,因此,对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没有要求。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对于担任陪审员工作的人,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其目的就是更急充分地体现法律的本义。 主持:在我的理解当中,这个法律的审判程序是非常复杂的,这些人民陪审员的话,是不是需要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我觉得关于法律问题一个知识的储备,我们来听听一些老的陪审员,我们来看看他们怎么样讲。 (大意)1、一开始,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确实更多的是带有更多的情感的因素。这样,我们提的一些问题,就很不靠谱。我发现自己的问题之后,就开始加强法律方面知识的学习。 2、作为陪审员,就应该加强自己法律方面的素质。 林:有的观众可能会讲,那你可以让老大妈你可以让他调解民事纠纷,可以调解一些很小的案子,但是这个可能大家有一个误解,以为小案子就是一个容易的案子,实际上小案子里面可能会反应出来的一些问题,恰恰是一些很难的问题,不见得小案子就是轻松的案子。 彭:我们一般除了他的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有审判的一些规则,庭审的规则,庭审的程序,另外还要告诉陪审员你的权利,责任,义务是什么,同时要告诉你的职业道德的要求是什么,你怎么样注意司法礼仪,还有一种培训,就是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培训,这两项培训,我们最高法院的要求,每一个陪审员在每届当中不少于40课时面授的培训,其他是自学培训。 主持:我还有一个问题啊,刚刚讲到一个人数,现在2万7千人,你根据中国实际的案件的情况,和全国分布在各地的法院的情况,你觉得合理的人数应该是在多少。有没有人民陪审员个法官的比例。 彭:我们现在全国的法院一线法官大概在19万人,最高法院根据这个人大的决定,根据工作的需要,这个比例就是在职业法官的总数之下,在职业法官总数一半以上。 主持:在8万人以上, 彭:所以现在还有一定的差距。 主持人:据我知道这次5月1号实施以后,国际上的一些反应比较大的,彭教授上次我们在聊天的时候也谈到……你能不能详细给我们介绍一下。 彭:西方还是非常的重视,主体上一个还是肯定,认为是中国的司法民主,政治民主的一个进程,但是同时也有一些疑问,有一些不解,这正说明我们国家的陪审员制度和他们的制度有所区别,表示一种疑问我觉得这是我们的陪审员制度需要逐步摸索的一些问题。 林:国外的一些人对我们的陪审员制度表示关注,也的确说明他对我们司法改革以及整个中国司法进程,越来越关注了,越来越重视了,当然从主体上来讲,从我接触的人还是认为,毕竟是普通公民能够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也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司法的作用。所以还是持肯定意见的为多,但是他们也是对像彭处长刚才讲的一些具体问题,尤其我们在以后实践当中的一些具体措施,真正的如何落实,如何规范,这个他们也在做一个继续的关注。 (编导 孟微) 相关专题:《今天的中国》 | |||||||||